HKSAR 訴 Xiao Ping CACC147/2012

結伴扒竊判刑多久?

減刑
三人刑期因量刑起點過高而獲減
上訴法庭(刑事)Cheung JA, Hon Yuen JA and Hon Barnes J17/10/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Xiao Ping(肖萍)、Duan Junwei(段軍偉)及 Lo Siu Chu(羅少珠)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eung JA、Yuen JA、Barnes J

案情摘要

三名上訴人共同被控企圖盜竊罪,第三上訴人另被控盜竊罪。案件涉及三人在旺角彌敦道先後尾隨行人及留意其背囊、手袋;第一上訴人兩度把手伸入女購物者的袋內,第二上訴人協助掀起衣物作掩護,第三上訴人在店外配合。三人其後被警方拘捕。警方亦在第三上訴人身上發現一張失主為女學生的個人八達通卡。原審裁定三人企圖盜竊罪成,第三上訴人盜竊失物罪亦罪成,分別判處企圖盜竊監禁26個月;第三上訴人的盜竊罪判監兩個月,原命令與前罪同期執行。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原審就企圖扒竊所採用的28個月量刑起點及判處26個月是否過重,以及第三上訴人的盜竊失物刑期應否與企圖盜竊同期執行。上訴人要求減刑;控方則認為刑期雖可能偏高,但未達明顯過重程度。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依循量刑指引 (sentencing guidelines),認為首次犯扒竊者應以約15個月監禁作起點,再按共同犯案及在著名購物區犯案等加重因素調整。雖然三人共同犯案,但行動欠缺周詳策劃,案發時人流亦不擁擠,因此28個月起點過高,適當起點為21個月。考慮三人均為聾啞人士,原審減刑兩個月屬正確行使酌情權,故企圖盜竊刑期為19個月。第三上訴人的盜竊失物與企圖盜竊並非同一事件,應接續執行;依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總刑期為2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依據包括 Theft Ordinance 第9條及 Crimes Ordinance 第159G條。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確立扒竊量刑起點及加重因素;HKSAR v Chan Mei Yee [2010] 4 HKC 571 說明繁忙地點及重犯背景下的量刑。法庭亦參考 HKSAR v Tan Hong Sheng、R v Saldana Alca Jose、HKSAR v Duong Van Dung、HKSAR v Dang Van Tuan 及 HKSAR v Liao Mei 等案件。

裁決與命令

三人的刑期上訴獲准。每人企圖盜竊罪的26個月監禁撤銷,改判19個月。第三上訴人的盜竊罪維持兩個月,其中一個月與企圖盜竊刑期接續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

判決啟示

共同犯案並不會自動導致兩年半監禁的量刑起點;法院須先按案件實際情況確定基準,再評估加重及減輕因素。本案亦說明不同事件的刑罰應接續執行,並須以整體性原則核定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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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結伴在旺角企圖扒竊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首次犯案者15個月為起點,再考慮共同犯案及購物區等因素,並因行動欠周詳而下調;本案三人的企圖盜竊刑期均改為19個月。

Q.聾啞人士犯罪可否獲減刑?
A.

本案確認聾啞及其他身體障礙可作減刑因素。原審因此減少兩個月,上訴法庭認為該酌情決定正確,並保留相關減刑。

Q.盜竊失物的刑期可否與企圖盜竊同期執行?
A.

如兩罪並非同一事件,刑期應接續執行,再按整體性原則核定總刑期。本案第三上訴人的兩個月刑期中,一個月須接續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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