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 Keung, William DCCC656/2012

吸食冰毒後在住宅縱火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兩個月
縱火及刑事損壞罪合共判監兩年兩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 H Judge S. D’Almada Remedios9/10/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i Keung, Willia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S. D’Almada Remedios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五項刑事損壞罪及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2012年4月14日,他在將軍澳安寧花園住所把雜物及舉重鐵餅從九樓窗戶擲下,損壞五輛汽車,維修費約81,339元。其後警方到場時,他拒絕開門,住所內起火並冒出濃煙;消防人員入屋救火,發現他獨自在屋內。火勢燒毀牆壁、房門及物品。被告當時因吸食冰毒而出現妄想及精神不穩,並正受感情關係破裂困擾。他已向法庭支付汽車損壞的全數賠償。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住宅大廈內縱火、可能危及生命及財產的嚴重性,應如何與被告認罪、情緒困擾、冰毒中毒、良好背景及事後賠償等求情因素衡量。另須決定五項刑事損壞罪的刑期應與縱火罪刑期如何執行。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縱火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反映其極高嚴重性;量刑須考慮火勢可能造成的財物損失、人身傷害,以及警方和消防人員面對的風險。火災發生於人口稠密的住宅區,住所已被濃煙籠罩,若非消防人員及時救援,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甚至人命傷亡,故須判處具阻嚇作用且非短期的即時監禁。法官以審訊後四年監禁為起點,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至兩年八個月,再計及被告事後戒毒、接受治療及其他求情因素,減至兩年兩個月。五項刑事損壞罪各判監禁一星期,與縱火罪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依循 HKSAR v Law Chun Man(CACC325/2011)所列縱火量刑因素,尤其火災可能造成的財物及人身損害,以及救援人員面對的風險。另參考 HKSAR v Cheung Wing Siu(1998年刑事上訴第76號),其中上訴庭維持審訊後四年監禁的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六項罪名認罪而被判刑。縱火罪判監禁兩年兩個月;五項刑事損壞罪各判監禁一星期,全部與縱火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兩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住宅區縱火即使源於一時情緒及吸毒,仍須重視對居民、財物及救援人員造成的潛在危險。認罪、全額賠償、戒毒及接受治療可作減刑因素,但未能免除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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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吸食冰毒後在住宅縱火,法庭會判多長刑期?
A.

法庭考慮火災發生於人口稠密的住宅區,可能危及居民及救援人員,並計及認罪和戒毒等因素;本案判處縱火罪監禁兩年兩個月。

Q.從高樓擲物損壞多輛汽車會如何判刑?
A.

被告把物件從九樓擲下,損壞五輛汽車,維修費約81,339元。法庭就五項刑事損壞罪各判監禁一星期,並命令與縱火罪刑期同期執行。

Q.認罪及賠償能否減輕縱火罪的刑罰?
A.

本案法官以審訊後四年監禁為起點,因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下調刑期;被告亦已賠償汽車損失並努力戒毒,最終總刑期為兩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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