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俊傑案 DCCC1136/2021
隱瞞親屬投標關係是否構成公職失當?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俊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鄭俊傑在香港郵政任助理總經理,負責重建網上購物平台項目的技術、招標及進度監督。泰美商業科技有限公司由其表姐、表妹及表姐夫擔任股東或董事,並先後成為項目的潛在投標者、投標者及中標者。被告人促成泰美參與市場調查,參與撰寫技術標書及評分文件,亦出席簡介會和示範會議,但在整個期間沒有向香港郵政申報親屬關係。控方因此控告他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被告人是否屬公職人員;沒有申報與泰美相關人士的親屬關係是否屬故意失當;該失當是否與公職有關、沒有合理辯解,並嚴重至達刑事程度。辯方主張被告是T合約員工、沒有投票或決定權,且市場調查階段毋須申報,行為至多屬疏忽。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的原則,並不因被告選擇不作供而作不利推斷。根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的五項元素,被告雖為T合約員工,仍因受託履行涉及公眾利益的技術、監督及項目管理職責而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在市場調查階段已出現,並非須待中標後才產生。被告熟悉申報規則,仍持續隱瞞親屬關係,並向泰美提供報價方向,令招標程序受不公平觀感影響。其故意不申報與公職直接相關,且持續兩年四個月,涉及公帑及重大公共項目,屬嚴重而非微不足道的失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終審法院在Sin Kam Wah & Anor v HKSAR確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五項元素及故意要求。HKSAR v Wong Lin Kay說明公職人員可包括非政府僱員,關鍵在於是否受託行使公共權力或責任。Shum Kwok Sher、HKSAR v Tsang Yam Kuen Donald及Chan Tak Ming說明濫用職責、故意不披露及動機並不要求被告親自獲利。R v Dytham協助界定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就控罪每一項元素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鄭俊傑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本裁決理由書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非公務員合約或外判安排不會排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只要職責涉及公共利益,潛在投標階段已足以產生申報責任;沒有投票權或沒有收受金錢利益,也不必然排除刑事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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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外判或T合約員工也會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嗎?
可以。關鍵不在僱傭形式,而在是否受託履行涉及公眾利益的權力、責任或職務。本案法庭裁定被告雖屬T合約員工,仍是公職人員。
Q.親屬公司只是潛在投標者,是否已經需要申報?
法庭認為需要。利益衝突在市場調查及收集報價階段已經出現,並非要等公司正式投標或中標後才產生;本案被告從市場調查起即負有申報責任。
Q.沒有投票權或沒有收錢,仍可構成公職失當嗎?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參與技術標書、評分文件、簡介及示範,足以影響招標公平;罪行不要求被告收受金錢或擁有最終決定權。本案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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