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長發案 DCCC592/2012
替人到公園取錢是否構成串謀洗錢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長發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一名68歲事主接到騙徒來電,對方假冒其兒子並索取贖金。警方安排事主的兒子王強依指示將道具贖金放入大角咀埃華街公園花槽。被告人胡長發其後到場取走裝有白紙的公文袋,警方隨即拘捕他。他承認應朋友阿全及自稱阿勝者要求取物以賺取報酬,但否認知道自己參與犯罪。控罪是串謀處理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證明被告與他人協議處理財產,並具有所需犯罪意圖;被告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另須裁定警方取得的口頭招認、補錄供詞及兩次錄影會面是否自願並可接納為證據。
判決理由
串謀罪的核心是達成協議並意圖實行,無須證明協議已完成。法庭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條及第25條,認定取走並準備帶走公文袋構成處理財產。依賴賴錦儀案的測試,合理理由相信須兼具客觀及主觀要素:合理人會否因情況而相信款項來自可公訴罪行,以及被告是否知悉相關情況。陌生人安排在公眾花槽交收、指示迅速更改地點、取物後才查驗且不安排交回方式,足以支持此推論。被告知悉上述情況,控方遂證明犯罪意圖及各項罪行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條界定「處理」財產,第25條規定相關罪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涉及串謀。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錦儀確立「合理理由相信」的客觀及主觀雙重測試;HKSAR v Ma Zhujiang確認毋須證明被告實際相信款項源自犯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任占群重申相關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全部元素,判被告胡長發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名成立。本裁決理由書沒有記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實際取到的只是警方安排的白紙道具贖金,若被告與同謀協議處理其相信是金錢的財產,仍可成立控罪。合理理由相信可由交易方式等客觀異常情況及被告對該等情況的認知共同證明;毋須證明被告確實相信款項是犯罪得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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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公園花槽取錢,會否構成串謀洗錢罪?
即使公文袋實際只裝有警方放置的白紙,若被告與他人協議處理其相信是金錢的財產,仍可能構成控罪。本案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Q.控方如何證明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是犯罪得益?
法庭同時考慮合理人會否因客觀情況作出該相信,以及被告是否知道那些情況。本案的秘密花槽交收及其他異常安排足以支持定罪。
Q.串謀罪是否必須成功取到真正的贖金才成立?
串謀罪在協議達成且有意實行時已可成立,無須成功取得真正款項。本案被告取走的是道具贖金,法庭仍裁定串謀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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