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偉發案 DCCC532/2012

聲稱控制街道是否構成三合會罪?

罪名成立
兩項控罪均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25/9/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偉發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莊偉發與第二、第三被告一同到大埔北盛街一間新開業的涼茶店。控方指第一被告在店內聲稱自己是新義安成員,並稱該街由其控制;其後第二被告的電話兩度致電店舖負責人,要求支付3,000元。第一被告否認兩項控罪,聲稱只是偶然與第二、第三被告相遇,並不知道或沒有參與勒索協議。閉路電視片段、目擊證供、電話紀錄及專家意見構成控方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控罪一的爭議是第一被告是否向PW1聲稱自己是三合會成員,以及PW1的指認是否可信。控罪二的爭議是第一被告是否與第二、第三被告協議勒索涼茶店3,000元。辯方否認其有共同犯罪意圖;控方依賴直接及環境證據作出推論。

判決理由

法庭以刑事證明標準 (criminal standard of proof) 審理,要求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罪行。對環境證據作出推論時,必須建基於已證明事實,並且是唯一及合理的推論。法官接納PW1的指認、錄影片段所顯示的神態,以及三合會專家對相關說話的解釋,認定第一被告確曾自稱三合會成員。就串謀勒索罪 (conspiracy to blackmail),法庭把各項行為整體考慮,認為其恐嚇性言行是後續索款的鋪墊,足以推斷他與另外兩人已有共同協議及犯罪意圖。第一被告在被捕後的口供及會面紀錄因未能證明自願作出而被排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普通法刑事證明原則,並援引《刑事訴罪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香港法例第210章第65C條處理承認事實。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兩項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以及串謀勒索罪。本判決書只處理裁決,沒有記載其後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法庭可將分段發生的恐嚇、表明地盤控制及其後索款行為整體考慮,以推斷串謀及共同犯罪意圖。被告沒有在索款現場出現,並不必然排除其早前已參與協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店內自稱三合會成員會否犯罪?
A.

法庭須判斷有關說話是否由被告作出,以及是否符合相關法定罪行。本案法官接納目擊者指認、閉路電視片段及專家意見,裁定被告聲稱是三合會成員的控罪成立。

Q.沒有在收錢時出現也可被控串謀勒索嗎?
A.

串謀罪着重是否曾經達成犯罪協議,而非被告是否親自完成每一個步驟。本案法庭認為被告早前的恐嚇言行是後續索款的鋪墊,因此裁定他參與串謀勒索。

Q.被捕後口供未必可以在法庭使用嗎?
A.

控方須證明被告的口供是在自願情況下作出,並符合適用的查問規則。本案法官對錄取過程存有疑點,認為自願性未獲證明,遂拒絕接納有關口供及會面紀錄。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