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柱良案 FACC12/2023

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指示已糾正沉默權侵害
終審法院Chief Justice Cheung,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Fok PJ, Mr Justice Lam PJ and Mr Justice Gleeson NPJ4/1/2024[2024] HKCFA 1
報導引用:(2024) 27 HKCFAR 3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Chu Leung (陳柱良)
  • 法院:香港終審法院 (Court of Final Appeal, CFA)
  • 法官:張舉能首席法官、李義永久法官、霍兆剛永久法官、林文瀚永久法官及Gleeson非常任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於2010年經陪審團裁定一項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涉及6,605.68克可卡因,並被判監禁25年。2009年2月,警方在由阿姆斯特丹運抵香港的空運貨物中發現可卡因,並以沾有螢光粉的假袋替換。上訴人協助收貨、重新包裝及運送貨物,辯稱自己只受僱搬運物品,不知道內含毒品。警方在其指甲及現場物件上發現螢光粉及指紋。上訴人被捕及接受警誡後保持沉默,審訊時則指稱警方栽種螢光粉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被告在被捕及接受警誡後行使沉默權 (right of silence),控方是否可以就其未有或延遲向律師、警方投訴涉嫌警方不當行為進行盤問或作不利評論;若構成侵害,法官對陪審團的概括指示是否足以糾正不公平。上訴人主張一概不許,答辯方則主張應視乎沉默所面對的人是否具權力地位而定。

判決理由

法院確認,沉默權包含不得以沉默推論有罪,也不得以沉默削弱被告後來證供可信性的保障。香港警誡以不受限制的方式告知被捕者無須說話;因此,被告一經接受警誡並行使沉默權,控方不得以其未有或延遲投訴警方不當行為來攻擊其辯解,即使投訴涉及一項具體控罪證據,而非僅涉及犯罪發生、參與者或角色。螢光粉是支持知情要素的直接物證,栽種證據的指稱屬辯方核心,故盤問侵犯沉默權。可是,侵害並非必然令審訊失效;須整體評估公平性。法官已指示陪審團沉默在任何方面均不得對被告不利,足以消除實質不公平。

引用案例與條文

Lee Fuk Hing v HKSAR (2004) 7 HKCFAR 600確立不得以沉默作有罪或可信性推論。HKSAR v Lam Sze Nga (2006) 9 HKCFAR 190說明在沉默權是否行使有爭議時的處理方法;HKSAR v Ata Asaf (2016) 19 HKCFAR 225重申不得以沉默攻擊可信性。Woolmington v DPP [1935] AC 462及《香港人權法案》確認控方舉證責任及不自證己罪保障。

裁決與命令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及原判25年監禁。法院以否定答案處理所提出的法律問題,裁定螢光粉盤問雖屬不當,但法官的概括指示已糾正任何不公平。

判決啟示

本案澄清香港不存在獨立的「不投訴權」;保障源自已行使的沉默權。沉默權受侵害不必然導致上訴得直,法院須衡量違規程度、控方是否依賴該材料及陪審團指示是否足以補救。若要改變原則,應由立法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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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捕後不投訴警方栽種證據,控方可以追問嗎?
A.

若被告已接受警誡並行使沉默權,控方不得以其未有或延遲投訴警方不當行為來攻擊其證供可信性。本案法院認定相關盤問不當,但法官指示已足以補救。

Q.沉默權被侵犯是否一定要推翻定罪?
A.

不一定。法院須審視整體審訊、公訴方是否依賴不當材料,以及法官指示能否消除不公平。本案認為侵害程度較輕,概括指示已有效補救,故維持定罪。

Q.香港有沒有獨立的不投訴權?
A.

法院否定存在獨立的不投訴權。相關保障是行使沉默權的結果;在已接受警誡並保持沉默的情況下,不得因未向第三方投訴而作不利推論。本案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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