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明 訴 李彥俊 DCCC440/2012

替人把風盜竊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D6 更生中心;D7 更生中心
兩名青少年均被判羈留更生中心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23/8/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嘉明及李彥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案情摘要

D6陳嘉明及D7李彥俊與王智勇(D2)、劉聶鋒(D3)共同被控盜竊罪。2012年3月4日晚上,受害人在九龍聯合道公園跑步時,另一名男子從其身後搶走價值約港幣6,030元的iPhone,D6、D7及其他人隨即逃走。受害人追回手機,但手機屏幕破裂,保護套及香港身份證亦遺失。D6及D7其後被捕,承認案發時負責把風。兩人最初否認控罪;法庭裁定招認可接納後,兩人重新答辯並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D6及D7的招認能否作為證據,以及兩人只負責把風是否仍須為涉及搶掠的盜竊罪承擔責任。判刑時,法庭須考慮搶掠盜竊罪的量刑基準、延後認罪折扣、兩人的年齡、過往定罪、悔意及更生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兩人的招認後,兩人認罪並被定罪。依據涉及搶掠的盜竊罪通常以15個月監禁為基準,以及在裁定招認可接納後才認罪只給予20%折扣的原則,法庭亦指出把風者即使角色較次,仍與其他人共同犯案並須承擔法律責任。不過,青少年判刑的首要考慮是其個人需要及改過自新的機會。鑑於兩人均為青少年、報告建議入住更生中心,且不適合羈留於勞教中心,法庭依《更生中心條例》第4(4)條作出更生中心羈留命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Fan Yau Chit HCMA 567/2002確立搶掠盜竊罪通常以15個月監禁為基準。HKSAR v Leung Cho Yi CACC 385/2008涉及裁定招認可接納後的20%認罪折扣。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清釗 CACC 50/2004確認共同犯案者即使角色不同仍須負責。HKSAR v Cheng Ka-wing [2001] 2 HKLRD 260強調青少年判刑須配合其更生需要。

裁決與命令

D6陳嘉明及D7李彥俊均因第二項盜竊罪被判羈留於更生中心。判決沒有訂明固定羈留期限;根據《更生中心條例》第4(4)條,期限不得少於3個月或超過9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把風並不排除共同犯罪責任;但對青少年罪犯,法庭可因其年齡、健康及更生報告而採用更生中心命令,而非按照成年人的監禁基準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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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在旁邊把風也會構成盜竊罪嗎?
A.

可以。法庭認為把風者與其他人共同犯案,即使角色較次,仍須承擔涉及搶掠的盜竊罪責任;本案兩名被告因此被定罪。

Q.青少年把風盜竊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年齡、健康、過往紀錄及更生需要,而不只採用成年人的監禁基準。本案兩名青少年均被判羈留更生中心。

Q.更生中心最多可以羈留多久?
A.

根據《更生中心條例》第4(4)條,羈留期不得少於3個月或超過9個月。本案判令兩人入住更生中心,但沒有訂明固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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