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罪追訴時效如何計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智英 HCCC51/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i Chee Y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杜麗冰法官、杜大衛法官、李運騰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為被告黎智英(D1)就其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煽動罪,Sedition Charge)所提出的「澄清」申請。被告早前曾就控罪是否已過追訴時效(time limitation)提出爭議,法庭已於2023年12月22日裁定控罪未過時效。被告現試圖提出新論點,主張將控罪涉及的串謀時期拆分為兩個階段,並指控罪應僅涵蓋最後6個月,而非整段時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能否在法庭已就追訴時效作出裁決後,以「澄清」為名提出全新法律論點,以及煽動罪作為持續性罪行(continuing offence),其追訴時效應如何計算。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被告在早前聆訊中已作出知情選擇,放棄現時提出的論點,根據《Chiang Lil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一案,法庭不應容許被告在同一事項上「重複爭辯」(second bite of the cherry)。此外,法庭重申煽動罪屬持續性罪行,其追訴時效應在串謀終止後才開始計算,而非按個別行為拆分。法庭認為控方指控的是單一非法協議,不應人為地將控罪拆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Chiang Lil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2010) 13 HKCFAR 208,確立了不容許被告在已決事項上重複爭辯的原則;並引用《HKSAR v Kong Wai Chun》(CACC 252/2009) 確認了持續性罪行的法律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被告的申請,認為其申請毫無根據,且屬於濫用程序,試圖以「澄清」為名挑戰法庭早前的實質裁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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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告可以在法庭作出裁決後,再提出新的法律論點嗎?
不可以。法庭指出,被告在聆訊中已作出知情選擇,不應容許其在同一事項上「重複爭辯」。法庭駁回了被告的申請。
Q.煽動罪的追訴時效應該如何計算?
法庭裁定煽動罪屬持續性罪行(continuing offence),其追訴時效應在串謀終止後才開始計算,而非按個別行為拆分。
Q.法庭為何駁回被告關於拆分控罪時期的申請?
法庭認為控罪涉及單一非法協議,不應人為拆分,且被告的申請屬於濫用程序,試圖挑戰法庭早前的實質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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