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E Zhaowen DCCC516/2012
砍伐沉香木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HE Zhaowe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K H Cheang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2年4月由內地來港,攜帶鋤頭、鋸、柴刀等工具,在清水灣道附近被截查。其背包內有三片沉香木碎,重0.07公斤,估值約700港元;被告承認木片由他在香港一處山坡砍下,並帶工具來港以採取沉香樹樹皮。專家確認木片屬沉香,近期由樹幹或樹枝砍下,並指出不持續砍伐會對香港天然森林生態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被告承認盜竊罪,沒有香港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盜取少量受保護沉香木時,應否以木材重量及價值作為量刑主導因素,以及被告單獨犯案、認罪和所稱家庭需要如何影響刑罰。控方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申請加刑,辯方對申請沒有異議。
判決理由
法官依循上訴庭就盜取沉香木所確立的量刑原則:此類案件的核心是保護瀕危植物及阻嚇,而非單看被盜木材重量或價值;須考慮對樹木造成的損害、牟利動機、犯案方式及罪行嚴重性。通常起點為監禁三年,但本案木材數量少且沒有其他已知或未知同黨,故採用27個月起點。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18個月;家庭理由及妻子懷孕並非有效減刑因素。其後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加刑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訴 WEN Zelang (CACC220/2006)確認須向來港砍伐受保護樹木者傳達強而有力的阻嚇訊息。HKSAR 訴 XIE Jinbin (CACC 195/2010)確認三年通常起點及加刑25%,並指出木材重量並非決定因素;法官按本案個別情況採用較低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被判盜竊罪成。法官以27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至18個月,再依第27(2)(d)條加刑25%,最終判處監禁22個月零兩星期。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盜取瀕危樹種時,即使木材數量及價值很低,對植物及生態的不可逆損害和阻嚇需要仍可主導量刑。三年起點並非僵化規則;個人犯案及數量少可支持較低起點,但適用的法定加刑仍須另行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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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砍少量沉香木,木材重量會決定刑罰嗎?
法院指出,沉香木重量並非決定刑罰的因素;保護瀕危植物、對樹木的損害及阻嚇更為重要。本案雖涉及少量木材,被告仍被判監禁22個月零兩星期。
Q.盜取沉香木通常會判監多久?
法院指出,盜取沉香木通常以監禁三年為量刑起點,但個案情況可支持較低起點。本案因數量少及被告單獨犯案而採用較低起點,最終判監22個月零兩星期。
Q.認罪會否減輕盜取沉香木的刑罰?
認罪可獲刑罰扣減,但法庭仍會考慮罪行對受保護植物造成的損害及阻嚇需要。本案被告獲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其後依法加刑,最終判監22個月零兩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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