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 Jianzeng DCCC425/2012

砍伐沉香樹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兩罪各囚20個月,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H H Judge Tallentire19/6/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ang Jianze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llentire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Yang Jianzeng於2012年3月26日持雙程證來港,獲准逗留七日。翌日,他在南丫島大灣舊村北面山坡砍伐沉香樹,與同伴Lau Ah-hung企圖取走木材出售。警員巡邏時發現二人,被告逃跑後被捕。現場檢獲鋸具、木屑及樹皮;專家確認木屑屬土沉香,重0.12公斤,價值約1,210港元,而被砍樹木估值10,000港元並可能無法復原。被告承認企圖盜竊及盜竊,並承認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名:企圖盜竊罪 (attempted theft)及盜竊罪 (theft)應如何判刑;兩罪是否視為同一事件處理;砍伐土沉香造成環境損害,是否足以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Organis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提高刑罰。控方主張按較高起點並加刑;辯方則以木材數量少、行動不複雜、認罪及無案底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兩項罪行實際上源於同一事件,故以整體事件訂定刑罰。雖然涉案木材數量及價值不高、行動欠缺複雜性,且被告及同伴僅二人,但砍伐導致整棵土沉香樹受破壞,對香港環境及生態造成損害,屬加重因素。法庭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所容許的社會危害加刑機制,先以監禁24個月為起點,加刑25%至每項30個月,再因認罪扣減至2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控方引用HKSAR v Xie Jinbin (CACC 195/2010),該案以監禁三年為起點並加刑25%,但涉案木材數量較多。辯方引用HKSAR v Fok Kong Fung & Ors ([2011] HKDC 1021;DCC475/2011),起點為兩年並加刑25%,且涉及更多木材、更高價值及更多涉案人士。法庭考慮兩案後,採用較低的24個月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被定罪。每項罪名判處監禁20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實際總刑期為監禁20個月。刑期已反映25%加刑及認罪扣減。

判決啟示

環境損害可成為盜竊天然資源案件的重要加重因素,即使涉案木材數量及價值不高。法庭亦確認,同一事件中的多項罪行可按整體事件訂定起點,再考慮法定加刑及認罪折扣。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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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砍伐沉香樹並取走木材會被判多久?
A.

本案被告承認企圖盜竊及盜竊。法庭考慮樹木遭破壞造成環境損害後加刑25%,再因認罪扣減,兩項罪名各判監禁20個月並同期執行。

Q.木材數量很少,盜竊罪仍會判監禁嗎?
A.

法庭承認涉案木材數量少、價值有限及行動不複雜,但認為整棵樹被破壞及造成生態影響屬加重因素。本案最終判處兩罪各監禁20個月。

Q.同一事件涉及企圖盜竊及盜竊,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A.

法庭認為兩項罪行實際上屬同一事件,因此每項判監禁20個月並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20個月,而非兩段刑期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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