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E SIMING DCCC290/2012
替電話騙徒收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XIE SIM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nthony Kwok,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XIE SIMING承認兩項洗錢相關罪行並被定罪。2012年2月6日,一名78歲女子受電話騙徒假冒兒子及聲稱遭放貸人扣押而受騙,交付30,000港元;被告在大埔醫院外取款後按指示匯往內地。2月8日,另一名63歲女子因起疑而報警,警方以紙張冒充20萬港元放入九龍仔公園垃圾桶,被告取袋時被捕。被告承認受人招募來港收款,並相信款項源自欺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及串謀處理罪的量刑。爭議包括:被告僅為收款人、未直接參與電話騙案,是否應採用較低起點;認罪、年輕、無案底及受他人操控應給予何種減刑;控方能否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交電話騙案普遍程度及受害損失資料,以提高刑罰。
判決理由
法官依據金額、罪行數目、期間、被告參與程度及犯罪是否有組織和複雜等因素,採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洗錢罪的量刑原則。被告雖未直接參與電話騙案,仍明知款項可疑並實際收取及匯款,故電話騙案造成的損失及相關背景可納入考慮。參照Wu Jianbing,兩項罪行各以2年3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18個月,再按條例提高三分之一至24個月。控方依第27(2)條提供資料毋須事先發出通知;有關資料在無合理懷疑下證明罪行普遍及造成重大社會損害,足以支持提高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ung Yung Chun指出電話騙案較街頭騙案嚴重,須採較高阻嚇起點。HKSAR v Wu Jianbing提供與本案近似的收款人量刑比較,支持每項罪行3年以下的較低起點及提高刑罰。HKSAR v Hsu Yu Yi確認可考慮相關上游犯罪的刑罰。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列明洗錢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行各判監禁24個月;第二項其中3個月與第一項連續執行。總刑期為27個月監禁。被告的認罪及個人背景已獲考慮,但不足以避免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收款人未直接參與上游電話騙案,仍可因收取犯罪得益而承受上游騙案造成的損失及社會影響。法院亦說明第27(2)條下控方提交量刑資料一般毋須另行通知,但資料內容須在無合理疑點下獲接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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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收款但沒有參與騙案,會判多久?
法院認為收款人即使沒有直接參與電話騙案,仍須按所處理款項、受害損失及犯罪背景量刑。本案被告兩項罪行總判監禁27個月。
Q.認罪及年輕無案底可以免除洗錢監禁嗎?
認罪、19歲、無香港案底及受他人操控均獲考慮,但案件涉及兩名長者及收取犯罪得益,法院仍認為即時監禁必要,判處27個月。
Q.控方可否用電話騙案普遍程度提高洗錢刑罰?
法院裁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容許控方提交罪行普遍程度及社會損害資料,毋須另行通知;本案並據此將每項刑罰提高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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