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超堅案 DCCC369/2012

輸入未列艙銀磚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輸入高價未列艙銀磚判囚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4/6/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超堅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案情摘要

被告曾超堅承認一項輸入未列艙單貨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第18(1)(a)條。2011年8月3日,被告駕駛貨車經文錦渡管制站入境,所提交艙單列明衣服、塑膠製品及手提電話配件等貨物,但關員檢查後發現車斗另藏五十塊銀磚,分裝於二十五個紙箱,總重778.80公斤,價值港幣8,490,598.40元。被告表示沒有看見銀磚裝車。被告當時57歲,任職中港貨車司機,已有四項刑事定罪紀錄,並曾因同類罪行被判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本罪在區域法院可判處最高七年監禁時,應如何按未列艙單貨物的價值及案件嚴重性量刑;被告並非明知或故意輸入銀磚、承認控罪及過往定罪紀錄應如何影響刑期;以及新刑罰應否與另一案件的餘下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量刑必須重視五十塊銀磚近八百五十萬元的價值,且本案由控方在區域法院提出檢控合理,不能直接套用只涉及裁判法院簡易治罪程序、最高刑罰為兩年的案例。雖然法庭接納被告並非明知或故意犯案,其刑責較明知運送者為低,但貨值仍使案件嚴重。經審訊後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被告有四項定罪、曾因同類罪行入獄,並在另一案件擔保期間犯案,故加重六個月至四十二個月。因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降至二十八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強(HCMA 448/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玉華(HCMA 1071/2006)、R v Ng Choi Yau、R v Ng Wai Hong(HCMA 797/199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春波(HCMA 842/2007)。這些案例主要涉及簡易治罪程序下的量刑,因本案由區域法院處理及貨值較高,參考價值有限。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28個月。法庭指令本案刑期與FLC 2972/2011餘下刑期同期執行。被告因承認控罪獲三分之一刑罰扣減。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未列艙單貨物的高額價值及被告過往同類定罪,可能大幅提高量刑起點;非故意犯案及認罪雖可減輕刑責,並不會抵銷案件本身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運送未列艙銀磚會被判多久?
A.

本案貨車載有價值約849萬元的銀磚,雖然被告並非明知或故意犯案,且承認控罪,法庭仍因貨值及前科判處監禁28個月,並與另一案餘刑同期執行。

Q.未看見貨物裝車是否可以免除責任?
A.

被告接受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能證明自己不知道貨物未列於艙單,因此承認刑責。法庭接納他非明知或故意犯案,但仍因違法貨物價值高而判刑。

Q.認罪後輸入未列艙貨物可減刑多少?
A.

本案法庭以42個月作提高後的量刑基準,因被告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刑期降至28個月。除認罪外,法庭沒有接納其他特別輕判理由。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