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Chu-leung DCCC40/2012
參與酒吧襲擊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U Chu-leung (D3)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Bina Chainrai
案情摘要
被告WU Chu-leung為控方所稱的第三被告,與Ching Pak-ho、Parkol及Fung Lai-yee Winnie一同被控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事件於2011年2月18日凌晨在灣仔Space Club & Lounge發生,三名受害人均受傷,其中部分襲擊由閉路電視拍攝。第一被告承認控罪,第二被告獲控方不提出證據後獲撤銷控罪;本案其後只審理第三被告。控方依靠受害人證供、認人程序、閉路電視及醫療報告,指稱第三被告是其中一名襲擊者。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下,證明第三被告就是受害人所稱的「Ah Shue」,並參與三宗襲擊。控方依靠第一受害人的認人及閉路電視辨認;辯方沒有傳召證人,被告亦行使不作供權。法院須處理證供互相矛盾、最初描述與閉路電視人物外貌不一致,以及認人可靠性的問題。
判決理由
法院重申刑事檢控的舉證責任始終在控方,罪責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雖然三名受害人確實遭襲,傷勢構成嚴重身體傷害,且閉路電視所見人物與被告相似,但控方個案主要依賴第一受害人的辨認。第一受害人多份口供、庭上證供及其他證人敘述存在重大差異;他案發後對「Ah Shue」的描述亦與閉路電視人物有明顯不同。故法院不能確定被告就是襲擊者,合理疑點利益必須歸於被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7(a)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65B及65C條處理控罪、醫療報告及承認事實。
裁決與命令
第三被告三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均獲判無罪。法院認為襲擊及受害人的傷勢已獲證明,但控方未能證明第三被告為襲擊者,故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閉路電視影像中人物外貌相似及一次認人,未必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當關鍵證人不同時期的描述存在重大差異,法院不能僅憑整體相似性作出定罪。被告不作供本身不構成不利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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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閉路電視拍到相似人物便足以定罪嗎?
不一定。法院須衡量影像、認人及其他證供是否排除合理疑點。本案雖認為被告外貌相似,但因關鍵證人口供有重大矛盾,最終判被告三項罪名無罪。
Q.只有一名受害人認出被告可以定罪嗎?
單一認人並非必然不足,但其可靠性須在整體證供中仔細檢驗。本案唯一認出被告的受害人曾作出互有差異的描述,法院因此不能確定被告是襲擊者。
Q.被告不出庭作供會否被法庭視為有罪?
不會自動如此。被告有權不作供,法院不得僅因行使該權利而作出不利推論。本案被告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但法院仍要求控方自行證明罪責,並判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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