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保釋申請?
HKSAR v Chan Sui Wah CACC518/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水華 (HKSAR v Chan Sui Wah)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袁家寧法官 (Yuen Ka Ning J)
案情摘要
申請人陳水華在區域法院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一項「使用一部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的車輛」罪。他承認第二項控罪,但否認第一項控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裁定申請人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三年及停牌五年。申請人現正申請許可,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並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申請在等候上訴期間保釋。案發時,申請人駕駛一輛旅遊巴士,因與前方的另一輛旅遊巴士距離太近,減速不足,導致兩車相撞,前方車輛翻側,造成一名乘客死亡。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申請人就定罪及刑罰提出的上訴,在表面上是否可以預料成功,從而獲准在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申請人辯稱案發時突然休克,以及前方車輛突然切線,但這些說法均不被原審法官接納。法庭需判斷原審法官的裁決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持,以及判刑是否恰當。
判決理由
法官在分析案件時,引用了案例確立的原則,即法庭一般不會批准已被定罪的人士在等候上訴期間保釋,除非表面上可以預料到其上訴將會成功。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對事實爭議的裁決,特別是關於申請人休克之說及前方車輛切線之說,有耳聞目睹證人的優勢,上訴法庭通常不會干預。原審法官認定申請人緊貼前方車輛導致減速不足構成危險駕駛,此裁決有證據支持。此外,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在判刑時已引用了正確的判刑案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官駁回申請人的保釋申請。法庭認為申請人就定罪及刑罰提出的上訴,在現階段表面上均不能預料成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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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被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後,能否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法庭一般不會批准已被定罪的人士在等候上訴期間保釋,除非其上訴表面上可以預料成功。本案中,申請人的保釋申請被駁回。
Q.上訴法庭會否干預原審法官對事實的裁決?
案例確立,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證人的優勢,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其對事實方面的裁決。本案中,法庭維持了原審法官的裁決。
Q.危險駕駛的判刑是否會考慮駕駛大型車輛的因素?
法庭在考慮危險駕駛時,會考慮申請人當時正在控制載有乘客的大型車輛,這對其所需謹慎程度有很大關係。本案中,這因素支持了原審法官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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