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Ho-yin DCCC1349/2011

拾獲偽鈔並打算使用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被告認罪,因管有偽鈔意圖使用被判監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well26/1/2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 Ho-y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法官 Casewell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1年10月9日從內地抵港,在海關檢查時被發現褲袋內藏有20張面額100元的紙幣。紙幣印刷粗糙,且具有相同編號,經確認均屬偽製紙幣。被告稱在巴士上拾獲,並表示原打算通關後檢查紙幣;他承認意圖將紙幣當作真鈔使用或交予他人使用。被告有七項前科,包括販運危險藥物及搶劫,並承認控罪及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裁定被告管有偽製紙幣並意圖將其當作真鈔使用,應判處何種刑罰。量刑須考慮紙幣數量、偽製品質、是否已投入流通、被告的前科及認罪折扣。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此罪沒有固定量刑幅度,但鑑於同類罪行普遍且嚴重,通常須判處相當長的監禁。量刑主要考慮紙幣數量、偽製品質及紙幣的使用情況。本案有20張紙幣,但偽製粗劣,且在被截查前未曾投入流通;亦無證據顯示涉及集團。法庭認為適當起點為監禁30個月,並因被告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處監禁2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提及曾參閱若干案件,但沒有列出案名或引文,並指出各案須按其自身事實處理。法庭援引《Crimes Ordinance》(第200章)第100(1)條,作為管有或控制偽製紙幣並具有相關意圖的罪行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判處監禁20個月;此刑期由30個月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認罪折扣後得出。

判決啟示

偽製紙幣罪沒有固定量刑幅度,刑罰取決於紙幣數量、偽製品質及是否已投入流通等因素。即使偽鈔品質差且尚未使用,認罪折扣後仍可判處實質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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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巴士上拾獲偽鈔並打算使用,會被判多久?
A.

本案被告在巴士上拾獲20張偽鈔,並承認打算將其當作真鈔使用。法庭以監禁30個月為起點,扣減認罪折扣後判監20個月。

Q.偽鈔尚未使用,仍會被判監禁嗎?
A.

法庭將尚未投入流通視為量刑因素,但認為此罪通常須判處相當長的監禁。本案偽鈔在被截查前未曾使用,被告仍被判監禁20個月。

Q.認罪可否減少管有偽鈔罪的刑期?
A.

本案被告及早承認控罪並在聆訊當日認罪,獲得完整三分之一扣減。法庭由30個月量刑起點扣減後,判處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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