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DCCC782/2011

使用偽造銀行卡提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年;D2 監禁3年;D3 監禁3年
三名被告各被判監禁三年
區域法院(刑事)H H Judge Tallentire20/11/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Ionut Leonard Oancea, Petrica Ghinea and Alin Ciumpuliac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llentire District Judge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承認一項串謀偷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A及159C條。他們與一名未被拘捕人士合作,使用偽造銀行卡及禮品卡磁帶資料,在六部自動櫃員機提款。共作出1,100次嘗試,628次成功,提款總額為1,563,500港元;若所有失敗嘗試成功,另可提取1,108,900港元。警方其後拘捕三人並起出大量現金及禮品卡,扣押款項折合2,193,625港元,足以彌補銀行損失。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如何評估計劃的規模、策劃程度、國際性、被告在集團中的角色、串謀共同犯案、認罪及款項全數追回等因素。控方主張案件嚴重;辯方則強調三人只是執行者、沒有案底、及早認罪並促請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官採用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重視本案屬組織嚴密、計劃周詳及執行成功的跨國提款計劃。628次提款涉及1,563,500港元,全部1,100次成功時總額可達2,672,400港元,且三人以團伙協同行動,屬加重情節。雖然三人只是執行者、沒有案底、承認控罪,而扣押款項足以補償銀行損失,均屬減刑因素,但不足抵銷案件規模及國際性。參考相關量刑案例後,法官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包括認罪在內的減刑因素,將刑期降至各三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han Sui To & another列出同類偽造卡提款案件的量刑因素,包括涉款、參與人數、偽卡數量、策劃程度、國際因素、被告角色及認罪。HKSAR v Darren Kavangh & another及HKSAR v Aktas Alim & another提供相近案件的量刑比較,協助確定五年起點及認罪後減幅。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各被判監禁三年。法官以五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角色較低及款項追回等減刑因素而各減至三年;所有人均須服刑。

判決啟示

款項追回及銀行未有實際損失可構成重要減刑因素,但不能消除大規模、有組織及跨國犯罪的嚴重性。清白紀錄在此案中的作用有限;團伙共同犯案則屬加重情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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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偽造銀行卡在提款機提款會判刑多久?
A.

本案三人以偽造銀行卡在六部提款機作出1,100次提款嘗試,並承認串謀偷竊。法院考慮案件規模、跨國性、認罪及款項追回後,判各人監禁三年。

Q.追回被偷款項是否可以減輕刑罰?
A.

追回款項及銀行沒有實際損失在本案屬減刑因素,但不能消除有組織及跨國計劃的嚴重性。法官仍以五年為起點,最後將三人的刑期減至各三年。

Q.只是犯罪集團的執行者會否獲判較輕刑罰?
A.

法官接受三人只是執行者而非策劃者,並將此作為減刑因素;然而三人以團伙協同行動仍屬加重情節,加上涉款及計劃規模龐大,最終各被判監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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