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Nip Man-yui DCCC898/2011

擔任爆竊望風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一個月
兩罪總刑期為監禁兩年一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Woodcock26/9/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ip Man-yui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oodcock 副區域法院法官 (Deputy District Judge Woodcock)

案情摘要

被告 Nip Man-yui 承認兩項罪名:企圖入屋犯法罪及入屋犯法罪,分別涉及相隔三日的兩宗商業處所爆竊事件。第一宗中,被告及同夥未能開啟回收公司店舖的門及鐵閘,並移動閉路電視攝影機;門鎖及鐵閘受損。第二宗中,被告承認應同夥要求再次擔任望風者,並由同夥駕車前往荃灣一間店舖。警方發現二人搬運贓物,被告逃走後被捕,並在警誡下作出完整招認。被告有多項前科,包括相類爆竊罪及其他刑事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商業處所爆竊罪的適當刑罰起點、認罪扣減、賠償對量刑的影響,以及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如何適用。被告以認罪、家庭背景及願意賠償作為求情因素;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檢控事宜。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非住宅處所爆竊罪在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時,通常以兩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兩項罪行均針對空置的商業處所,沒有足以改變起點的特殊因素。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其後因賠償每項再減一個月。法庭並依據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參考 HKSAR v Hui Wing Chu,將第二項罪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餘額同期執行,以確保總刑罰相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ui Wing Chu, CACC365/2010,說明處理相類罪行時的整體性原則。法庭亦依據 Theft Ordinance, Cap.210 第11(1)(a)、(b)及(4)條,以及 Crimes Ordinance, Cap.200 第159G條處理相關罪名。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判處監禁一年七個月。第二項刑罰其中六個月與第一項接續,其餘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一個月。另須即日支付合共1,700港元賠償。

判決啟示

判決展示商業處所爆竊罪的通常量刑起點,以及認罪、賠償和整體性原則如何共同影響刑期。被告的長期及相類前科亦未構成額外加重起點的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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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擔任爆竊望風者會被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罪行角色、處所性質、認罪、賠償及整體刑罰。本案被告承認兩項商業處所爆竊相關罪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一個月。

Q.商業店舖爆竊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判決指出,在沒有加重或減刑因素下,非住宅處所爆竊通常以兩年半監禁作為起點。本案兩項罪行均以此為起點,再因認罪及賠償作出扣減。

Q.認罪和賠償可否減少爆竊刑期?
A.

本案中,認罪帶來三分之一扣減;每項罪行再因向受害公司賠償而減少一個月。法庭同時依整體性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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