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Kwok Man-to DCCC737/2011
持槌攻擊前妻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Kwok Man-t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Joseph To
案情摘要
被告 Kwok Man-to 與受害人曾為夫妻,兩人於2001年離婚。被告自2008年起向受害人及女兒索取金錢未果;其幼子其後需要醫療費用,被告因而持槌到香港找受害人,意圖教訓她。他在受害人回家時持槌朝其頭部揮擊兩至三次,受害人以孫女的毛毯擋開。被告被一名休班警員制服及解除武裝後,拿出一把八英寸長的水果刀,指向受害人和警員並向前逼近。被告承認企圖有意圖而傷人及刑事恐嚇兩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持槌攻擊前妻、其後再持刀威嚇受害人及警員的嚴重程度,以及被告認罪、無案底和悔意應獲多少減刑。控方沒有提出量刑指引;辯方則以被告年長、經濟困難、家庭處境及認罪求情,要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保障市民免受傷害屬公共利益,暴力或暴力威脅會傷害受害人並擾亂治安。本案被告預先帶備致命武器,瞄準受害人頭部連續揮擊;遭解除武裝後仍取出另一把刀逼近受害人及警員,顯示罪行經過預謀且情節嚴重。法庭考慮被告無案底及認罪,將兩罪刑期各減三分之一,並依整體量刑原則決定第二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法庭認為個人及家庭困難不足以進一步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沒有特別引用判例。法庭指出兩項罪行並無量刑指引,故須按個案事實量刑;其分析涉及保障人身安全的公共利益、認罪及無案底的減刑因素,以及整體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罪判刑: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判監12個月,刑事恐嚇罪判監6個月,其中4個月與前罪分期執行。法庭命令總刑期為監禁16個月。
判決啟示
持有多件致命武器、連續攻擊要害並在被解除武裝後繼續威嚇,會顯著增加罪行嚴重性。認罪及無案底雖可減刑,家庭和經濟困難未必足以再減;法院亦會依整體量刑原則決定刑期是否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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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槌攻擊前妻,之後再持刀威嚇他人會判多久?
本案被告用槌攻擊前妻,並在警員介入後持刀逼近受害人及警員。他承認企圖有意圖而傷人及刑事恐嚇,法庭判處總刑期監禁十六個月。
Q.認罪及沒有案底可否減輕暴力罪行刑罰?
法庭因被告認罪及沒有案底,將企圖有意圖而傷人罪及刑事恐嚇罪的刑期各減三分之一。考慮兩罪刑期部分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監禁十六個月。
Q.經濟困難和家庭責任能否令暴力罪行判得較輕?
辯方提出被告經濟困難及第二家庭需要照顧,但法庭認為其個人和家庭處境不足以進一步減刑。法庭仍因認罪及無案底給予減刑,並判處監禁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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