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聲揚案 DCCC323/2011
串謀刑事損壞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聲揚(第一被告人)及白永恒(第四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葉聲揚承認兩項串謀刑事損壞罪,第四被告白永恒承認一項串謀刑事損壞罪。案件涉及兩宗針對大律師事務所的刑事損壞:一宗是在中環以紅油淋潑玻璃門,另一宗是在金鐘以硬物擊碎大門。葉聲揚承認受人以報酬委託後,再招募他人行事;白永恒則承認作為中間人,聯絡及安排第五被告實施損壞。兩名被告均有大量刑事定罪紀錄,並以認罪、非主腦及所得報酬有限等理由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刑事損壞罪 (conspiracy to commit criminal damage) 的判刑。法院須評估兩宗案件的嚴重程度、針對大律師事務所對司法公義的影響、兩名被告的參與程度、認罪扣減、刑事紀錄,以及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的整體判刑原則。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惡意刑事損壞大律師事務所屬嚴重罪行,可能直接或間接妨礙大律師代表當事人及協助司法公義。雖然兩名被告並非主腦或策劃者,且承認控罪,沒有他們的參與仍難以完成犯罪,因此只能按各案情節量刑。第三項控罪較第一項嚴重,較易傷及無辜者。第一項判刑起點為15個月,認罪後減至10個月;第三項起點為18個月,認罪後減至12個月。法院再依整體判刑原則處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沒有引用具名判例。法院依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60(1)、159A及159C條,並指出串謀刑事損壞罪沒有固定判刑指引,須按案件情節、被告背景及求情因素決定刑期。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兩項控罪合共判監16個月,其中第一項刑期的4個月與第三項分期執行。第四被告判監8個月,與其因KT 3354/2011案件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法院特別強調,針對大律師事務所的刑事損壞會影響司法公義,不能姑息。認罪及非主腦地位可減刑,但不會消除有組織安排及實際參與所帶來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損壞大律師事務所會被判多久?
法院認為針對大律師事務所的損壞會影響司法公義,屬嚴重罪行。本案第一被告合共判監16個月,第四被告判監8個月。
Q.認罪和只是中間人可以減刑嗎?
可以,但不會免除刑責。法院接納兩名被告認罪且不是主腦,並作出扣減;然而法院仍認為他們的參與對完成犯罪不可或缺,最終判處監禁。
Q.正在服刑的刑期可以與新刑期分期執行嗎?
可以,法院會考慮整體判刑原則及現有刑期。本案第四被告的新判刑為8個月,與他在KT 3354/2011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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