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海南案 DCCC1107/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海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2023年2月6日至3月28日期間,他名下滙豐銀行帳戶收取118筆存款,共港幣7,168,943.43元,並作出131筆提款。案件涉及三名投資騙案受害人向有關帳戶支付款項。被告人承認曾借出個人身分證明文件開立香港銀行帳戶,並讓不相識人士使用。帳戶交易呈鏡像模式,資金短暫存放後迅速提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洗黑錢罪的量刑,包括涉案金額、交易頻密程度、被告人開立及借出銀行帳戶的角色、跨境開戶、沒有刑事紀錄及認罪折扣。控方申請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辯方則提出被告人角色有限、沒有收取報酬及其他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刑罰須具阻嚇性;即使被告人只是開立及借出帳戶,其行為仍是協助收取不法或詐騙款項的重要一環。涉案約710萬元,按相關案件以5年為量刑起點;跨境開戶加刑3個月,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後為42個月。依第27(2)條,鑑於洗黑錢罪在判刑時仍然猖獗,加刑三分一至56個月;再因羈押期間繼父去世酌減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su Yu Yi 及 HKSAR v A male known as Boma Amaso 所列量刑因素;Secretary of Justice v Siu Yun Yee 說明洗黑錢即使初犯通常須即時監禁;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提供涉案金額與量刑基準;HKSAR v Wong Fung Ming & Others 及 HKSAR v Chau Yu Tung 分別涉及加刑條件及三分一加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53個月。刑期由原先56個月因其繼父在羈押期間去世而酌情減去3個月。判刑理由書沒有記載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收取報酬,借出銀行帳戶仍不會自然構成求情因素。跨境開戶可構成加刑因素;洗黑錢罪的普遍程度及社會傷害可觸發第27(2)條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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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替人收款會否被判監禁?
法庭認為,明知或相信款項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而處理,即使沒有收取報酬,仍可能屬嚴重洗黑錢罪。本案被告借出帳戶後被判監禁53個月。
Q.洗黑錢涉及約七百萬元通常如何判刑?
本案以約710萬元為基礎,採用5年量刑起點,跨境開戶加3個月,再因認罪扣減及其他因素調整,最後判處53個月監禁。
Q.洗黑錢罪猖獗可以加刑多少?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罪行猖獗及造成社會傷害可支持加刑。本案法庭認為加刑三分一合理,並在其後酌減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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