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EN Kai-tak DCCC981/2010
隱瞞物業申領津貼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EN Kai-tak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ouglas T.H. Yau
案情摘要
被告在1990年至2000年間,就元朗 Evergreen Villa 的同一物業提交五份私人租金津貼申請。被告安排朋友 Dr. Tang Siu Kin 作名義業主,自己支付首期、按揭及購置開支,實際上是物業的實益擁有人,因而不符合申領資格。他與名義業主簽訂租約,以支持申請,並利用津貼支付物業按揭。物業其後售出,收益亦由被告指示處理。被告經審訊後五項罪名成立,歷年取得的津貼淨額為2,256,694.25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虛假文件的罪行應如何判刑,以及經審訊定罪後是否有特殊情況足以緩刑。辯方依賴被告品格良好、服務社會、可能失去職業及延誤等因素,要求判處緩刑;控方則主張長期及有計劃的政府津貼詐騙須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以十年時間、有計劃地隱瞞實益擁有權,並聯同他人製造租賃安排,向政府取得逾225萬元津貼,屬精心策劃及嚴重的公職誠信欺詐。根據《防止賄賂條例》(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 第12(1)條,相關罪行最高可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七年。參考上訴法院對同類私人租金津貼欺詐案件的指引,經審訊定罪者通常須即時監禁;清白紀錄、良好品格及職業損失只能減輕刑罰,並不足以構成緩刑所需的特殊情況。五項罪行各以兩年為起點,扣減六個月後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 HKSAR v Yick Tze Kai、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ao Wai Hong、HKSAR v Lau Ming Chu、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n Min Ying 及 HKSAR v Leung Yat Ming。當中 Pao Wai Hong 確認,大規模及精密的政府欺詐通常只能以即時監禁處理;Yick Tze Kai 的緩刑結果則建基於認罪、延誤及先行全數賠償等本案欠缺的特殊因素。法庭另依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2(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罪名成立,判處每項監禁18個月,全部同期執行,即總刑期18個月。法庭拒絕緩刑,並命令被告出獄後九個月內向香港政府償還2,256,694.25元,可申請延長期限。
判決啟示
涉及長期、有計劃及大額政府津貼欺詐的案件,即使被告品格良好及沒有案底,經審訊定罪後通常仍會即時監禁。未有在判刑前實際作出賠償,會削弱要求緩刑的理據;實際取得的利益亦可作為判刑的重要基礎。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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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隱瞞自己擁有物業申領私人租金津貼會判刑嗎?
可以。被告以名義業主及虛假租約隱瞞實益擁有權,十年間取得逾225萬元津貼;本案法庭判處五項罪名同期監禁18個月。
Q.有良好品格及沒有案底可以獲緩刑嗎?
良好品格及清白紀錄可作減刑因素,但不必然足以緩刑。被告經審訊定罪且未有先行賠償,法庭認為沒有特殊情況,拒絕緩刑。
Q.判刑後還要向政府償還已取得的津貼嗎?
可以。除監禁外,法庭可依《防止賄賂條例》第12(1)條命令還款。本案命令被告出獄後九個月內償還2,256,69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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