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Au Alvin DCCC42/2011

利用模特兒訓練侵犯女模特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3個月
三項猥褻侵犯罪合共判囚1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 H Judge S. D’Almada Remedios26/6/2011
合併案件:DCCC962/2010DCCC42/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u Alvi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S. D’Almada Remedios

案情摘要

被告 Au Alvin 經營模特兒公司,三名年齡為18至21歲的女模特兒 X、Y、Z 均曾在其公司接受訓練。被告分別於2009年6月、2010年3月及2010年11月,在公司工作室內以訓練或拍攝為由與她們單獨相處,繼而作出猥褻侵犯,包括親吻、觸摸胸部及私處,以及要求她們觸摸其私處。X及Z曾被要求拍攝裸照;三名女子均表明不願或試圖拒絕,被告仍繼續進行。被告承認三項猥褻侵犯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須如何衡量三宗猥褻侵犯的行為、持續時間、所用力量、被告利用訓練者身份違反信任,以及第三宗罪是在保釋期間犯下等因素?被告以認罪、悔意、無案底及行為並非預謀等求情;控方則提出相關量刑案例供法庭參考。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猥褻侵犯的量刑高度取決於個案事實,其他案件判刑通常只能提供有限協助。量刑須考慮是否使用暴力、猥褻行為的程度、所涉時間及有否違反信任,並兼顧阻嚇、表達公眾憤慨及受害者所受傷害。三宗罪涉及不同受害人及不同時間,並非同一事件;被告利用導師身份取得信任,逐步安排情境後侵犯她們,並在受保釋期間再犯,均屬加重因素。法庭不接納行為只是突然受誘惑所致,並依認罪給予全數扣減,再按整體性原則判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sang Ue Sum(CACC32/2010)指出,猥褻侵犯量刑須按個案事實處理,其他案件判刑通常幫助有限。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3] HKLRD 476 列出阻嚇、表達公憤及處理受害者及其親友所受 grievance 等量刑考慮。法庭亦提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及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認罪。法庭分別判處8個月、4個月及6個月監禁;其中第二項的2個月及第三項的3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3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導師利用受害人對訓練安排的信任作出侵犯,以及在保釋期間再犯,均會加重刑責。法庭亦認為相關罪行是逐步形成而非一時衝動,並指出猥褻侵犯量刑高度依賴具體事實。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模特兒導師以訓練為由侵犯學員,法庭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被告利用導師身份取得三名年輕模特兒的信任並逐步侵犯她們,三項罪行合共判處監禁13個月。

Q.在保釋期間再犯猥褻侵犯罪會如何影響刑罰?
A.

法庭把被告在首兩項控罪保釋期間再犯列為加重因素;他承認三項罪行後,最終被判處總刑期13個月監禁。

Q.三項分開發生的猥褻侵犯罪會否全部同期執行?
A.

法庭認定三罪涉及不同受害人及不同時期,並非同一事件,故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3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