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k Kong-fung & Ors DCCC475/2011
砍伐沉香木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ok Kong-fung, Wang Ruguo and Wang Jiancai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nthea Pang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9條的盜竊罪。第一被告為香港居民,第二及第三被告為內地居民,三人於2011年3月11日抵港,翌日在將軍澳寶琳的鴨仔山被截獲。警方在第一被告的背囊內發現十塊沉香木,總重0.38公斤,估值45,600港元;第二被告當時攜有刀及鋤頭。第一被告承認帶同另外兩人到山上砍伐沉香樹,三人原擬出售木材後分取收益。專家指出,非法及不可持續採集會損害受保護植物及生態環境。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包括三人的角色及刑責是否大致相同、沒有證明樹木受到不可逆損害是否影響刑罰,以及近期同類非法採集對社區及生態的危害,是否足以支持加刑。辯方要求參考其他案件判處較短監禁;控方則要求按社區危害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三人共同策劃並以營利為目的,屬共同犯罪計劃 (joint enterprise),各人刑責大致相同。盜取瀕危及受保護植物時,刑罰重點不僅是木材數量或價值,亦包括對植物的傷害、營利動機、犯案方式及保護與阻嚇需要。即使未能證明個別樹木受到不可逆損害,非法削取沉香木本身已會造成損害;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加刑所關注的是近期同類罪行對社區造成的直接或間接危害,而非本案的個別損害。法庭採用兩年起點,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後為16個月,再因生態及社區危害加刑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Wen Zelang [2006] 4 HKLRD 460 確認砍伐瀕危樹木案件可採三年起點並強調阻嚇。HKSAR v Xie Jinbin [2011] 2 HKLRD 631 重申應重視保護瀕危植物、犯案方式及生態危害,木材數量並非唯一決定因素。法庭亦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支持按近期罪行對社區的危害加刑。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各被判監禁20個月。刑期以兩年為起點,因認罪減至16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所指的社區危害加刑25%。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涉及受保護瀕危植物的盜竊案,即使未證明樹木已死亡或受到不可逆損害,仍可基於保育及阻嚇需要判處較重刑罰。其他案件的輕判不會自動成為被告要求同等刑罰的依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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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砍伐沉香樹偷木材會判囚多久?
法庭重視沉香樹屬受保護瀕危植物,以及非法採集對生態的阻嚇需要。本案三名共同犯案者認罪後,經加刑各被判監禁20個月。
Q.沒有證明樹木死亡,偷取沉香木仍可加刑嗎?
可以。法庭認為,即使沒有證明個別樹木受到不可逆損害,非法削取沉香木本身已造成一定損害;近期同類罪行對社區及生態的危害亦足以支持加刑。
Q.三人分工偷取沉香木,刑責會否不同?
法庭認為三人共同策劃並以營利為目的,屬共同犯罪計劃,雖然第一被告帶路而另外兩人實際砍木,整體刑責大致相同,因此三人均判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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