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宇慶案 CACC398/2010

持刀綁人劫案判刑多久?

減刑
劫案量刑起點過高,刑期減至六年十個月
上訴法庭(刑事)Yeung and Hartmann JJA24/5/2011
報導引用:[2011] 4 HKLRD 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un Yu Hi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Yeung及Hartmann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Sun Yu Hing(孫宇慶)曾在受害人Hung女士經營的足部按摩店工作,並欠她9,000元。2008年5月22日晚上,他與同夥假稱商討還款,實際策劃及進行持刀劫案。他們將Hung女士推入房間,綁起雙手雙腳、蒙住眼睛及封住嘴巴,威脅殺害她,並索取信用卡及提款卡密碼,掠去珠寶、現金、銀行卡及電話等財物。申請人案發後即離開香港,約兩年後被捕,並承認控罪及在裁判法院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持刀、綁縛及威脅受害人的劫案,適當的量刑起點是否為十年監禁;以及申請人案發後離港兩年,是否足以使認罪扣減由通常的三分之一減至百分之二十。申請人主張量刑起點過高及應獲較多扣減;答辯方支持原判。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劫案量刑指引 (sentencing guidelines) 認為,持刀劫案通常以五年為起點;侵入處所、綁縛受害人及其他加重因素可逐步增加刑期。雖然本案有預謀、同黨、夜間犯案、死亡威脅及掠取大量財物等因素,但沒有造成毆打或不必要虐待,且並非侵入住宅,十年起點過高,適當起點約為八年半。認罪扣減通常以三分之一為上限,但扣減的基礎是促進司法公眾利益。申請人立即逃往內地,增加執法及司法成本,故百分之二十扣減有合理基礎。以八年半扣減百分之二十後,刑期約為六年十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Mo Kwong-sang [1981] HKLR 610 提供持刀劫案及各項加重因素的量刑指引。Ng Wai-ming and others v R [1980] HKLR 228 顯示十年刑期起點不應輕易適用。R v Cameron (2002) 187 ALR 65 及HKSAR v Sze Kwan Lung & Others闡明認罪扣減旨在促進司法公正。HKSAR v Chow Tak-fuk強調逃亡者不應因日後返回而獲得相同待遇。

裁決與命令

法院批准上訴許可,並將原判八年監禁減至六年十個月。上訴針對刑期獲准,刑罪定罪本身不受爭議。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量刑須在加重因素與比例原則之間取得平衡;十年起點通常保留予涉及開槍的單一劫案。逃往外地會削弱認罪扣減,日後自首並不必然恢復通常的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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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綁縛受害人的劫案通常判刑多久?
A.

法院指出持刀劫案通常以五年為量刑起點,綁縛、侵入處所及死亡威脅可加重刑期。本案最終以八年半為起點,判刑六年十個月。

Q.案發後逃往外地,認罪還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嗎?
A.

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扣減旨在促進司法程序。法院認為申請人立即離港增加調查及司法成本,因此只給百分之二十扣減。

Q.上訴法庭為何把八年刑期減至六年十個月?
A.

十年量刑起點相對持刀劫案過高;本案雖有預謀及威脅,卻沒有毆打或不必要虐待,也非住宅劫案。法院改用八年半起點後作百分之二十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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