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m Chun Kit, Kevin DCCC1265/2010
協助轉移僱主被盜款項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Chun Kit, Kevin (D1) and Tin Wing Yee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Bina Chainrai
案情摘要
D1 Lam Chun Kit, Kevin 在家具公司 Design & Distribution Link Ltd. 任職銷售員,利用職務之便,要求客戶把貨款存入其個人戶口或 D2 Tin Wing Yee 開立的「Design Link」公司戶口,侵吞僱主合共港幣2,312,783元。D1承認34項盜竊罪,部分款項已償還。D2是 D1 當時的女友,為該公司唯一東主及銀行戶口唯一簽署人;她知悉款項來源,並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款項。她經審訊被裁定一項處理犯罪得益罪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D1的盜竊涉及僱主信任關係、款額及部分償還,應判處何種即時監禁刑罰?D2知悉客戶存款代表犯罪得益而使用及轉移款項,其角色、參與程度及悔意如何影響刑罰?D2亦主張哪些求情因素足以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僱員利用職務盜竊僱主財物,違反信任,適當刑罰須為即時監禁;刑期須按款額及個別罪行處理,並考慮認罪和還款。D1各項刑期原則上分期執行,但法庭依整體刑罰原則,命令全部同期執行。就 D2 而言,洗錢罪嚴重,須判具阻嚇性且相當的監禁;沒有一概適用的量刑指引,須衡量上游罪行、被告角色、計劃程度及持續時間等。D2策劃開立近似僱主名稱的公司及戶口,並在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故判監兩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UI Kam 作為初犯者亦可被判即時監禁的依據。HKSAR v XU Xia-li、HKSAR v Javid Kamran、HKSAR v YEUNG Kin-chai、HKSAR v Jain Nikhil 及 HKSAR v LEONG Wai-keong 支持洗錢須嚴肅處理、按個案因素量刑而不設固定指引。HKSAR v CHEN Szu-ming 指出被告是否獲利並非重要減刑因素。另涉及《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3)條。
裁決與命令
D1就34項盜竊罪判處各項監禁刑期,最長為25個月,全部同期執行。D2就一項處理犯罪得益罪判監兩年。兩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判刑理由強調,違反僱主信任的盜竊通常須即時監禁,部分還款可獲考慮,但不免除監禁。洗錢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法院須評估被告角色及計劃特徵。D1所有刑期雖屬不同罪行,仍因整體刑罰原則而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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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僱員挪用客戶付給公司的貨款,通常會判什麼刑罰?
法庭認為僱員盜竊僱主款項涉及違反信任,適當刑罰須為即時監禁。本案 D1 承認34項盜竊罪,最長刑期為25個月,並全部同期執行。
Q.協助把僱主被盜款項轉入銀行戶口會被判多久?
洗錢刑罰須按被告角色、計劃方式及持續時間等因素個別評估。本案 D2 設立近似僱主名稱的公司及戶口,知悉款項來源,最終被判監兩年。
Q.認罪和歸還部分款項能否減輕盜竊刑罰?
認罪及部分還款可在量刑時獲考慮,但不會消除違反信任盜竊須即時監禁的原則。本案 D1 獲相關減刑考慮後,所有刑期仍為監禁並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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