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Kam-on 訴 Chuy Kiak-sing DCCC152/2011

持警棍襲擊他人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6個月;D2 監禁34個月
兩名被告因持警棍襲擊受害人而被判監。
區域法院(刑事)H H Judge Anthea Pang19/5/2011
合併案件:DCCC1175/2010DCCC152/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Kam-on、Chuy Kiak-sing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Anthea Pang 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與三名男子在深夜前往 YANG Zhi-yang 租用的處所,兩人均攜帶警棍。Lam Kam-on 先以警棍襲擊正在打麻將的 TSAI Chun-chung;Chuy Kiak-sing 隨後亦襲擊 TSAI,並另以警棍襲擊 YANG。兩名受害人均受傷,包括手指骨折。襲擊後,Lam 從麻將桌抽屜取走 TSAI 的二千港元。兩名被告承認有意圖而傷人罪;Lam 另承認盜竊罪。法院就判刑作出裁決。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有計劃地持警棍襲擊無武裝受害人的嚴重程度及適當刑期;認罪及表示願意賠償可否減刑;Chuy 的肺部腫瘤是否構成減刑理由;以及如何按整體量刑原則安排各項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兩名被告持警棍並有三名同伴同行,襲擊屬預謀、蓄意且兇狠;受害人無武裝,頭耳等脆弱部位遭攻擊,故第一項傷人罪以三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三分之一至兩年。第二項傷人罪以兩年半為起點,認罪後判二十個月。法院依循 Yip Kai-foon v HKSAR,指出嚴重罪行通常不會單因健康理由減刑。整體量刑下,Lam 的兩罪分期執行;Chuy 的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以避免總刑期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Yip Kai-foon v HKSAR (2003) 3 HKCFAR 31, 35:首席法官指出,依循法院形成的指引及原則,醫療理由極少會成為減輕嚴重罪行刑罰的依據。法院以此拒絕僅因 Chuy 的肺部腫瘤而減刑。另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3條作出賠償令。

裁決與命令

Lam 因傷人罪判監兩年,因盜竊罪判監兩個月,兩刑分期執行,合共二十六個月,並須向 TSAI 賠償二千港元。Chuy 因兩項傷人罪判監兩年及二十個月;其中十個月同期執行,合共三十四個月,當中三十二個月須接續其原有九個月刑期。

判決啟示

判刑理由強調,預謀、攜帶武器、多人同行及襲擊脆弱部位均屬加重因素。法院亦說明,健康狀況通常不足以減輕嚴重罪行的刑罰;表示賠償只有在本案被視為真誠悔意時才獲有限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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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人帶警棍預謀襲擊無武裝的人,會被判多久?
A.

法院認為兩名被告有預謀、攜帶警棍並襲擊無武裝受害人,情節兇狠;各人就第一項傷人罪被判監兩年,Lam 的相關刑期另須分期執行。

Q.被告有肺部腫瘤,嚴重傷人罪可否減刑?
A.

法官引用先例指出,醫療理由極少足以減輕嚴重罪行的刑罰;本案沒有因 Chuy 的肺部腫瘤而減刑,並表示他服刑期間應獲適當治療。

Q.偷取受害人的二千港元並願意賠償,法院如何判刑?
A.

Lam 承認盜竊並表示願意賠償,法院將刑期減至兩個月,視其賠償意願為真誠悔意,並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3條命令他支付二千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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