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Feng Yuanyi DCCC1387/2010
替人接收詐騙款項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eng Yuany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 H Judge Geiser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兩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12萬元及3萬元。2010年10月27日,他在高山道花圃取走裝有12萬元的信封;警方亦在他身上找到一張當日匯款3萬元的收據。他稱自己只負責接收及轉交款項,並非策劃詐騙。法官接納他並非詐騙計劃的參與者,但認為他知道兩筆款項均來自詐騙。受害者是一名被電話騙徒欺騙的73歲婦人。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被告只負責接收及轉交詐騙所得、並非詐騙計劃參與者,但明知款項來源的情況下,兩項罪行應判處何種刑罰;並須考慮認罪折扣、款項追回情況、被告未有實際獲利,以及兩罪發生於同一天等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此類罪行的情況差異甚大,沒有適用的量刑指引。量刑時考慮被告明知兩筆款項來自詐騙、其角色僅為取款及轉交、並非詐騙計劃參與者、12萬元已全數追回、他沒有實際取得原定每日1,000元的利益,以及他承認兩罪。每項控罪以監禁18個月為起點,因認罪各減三分之一至12個月。考慮兩罪於同日發生及整體罪責,命令第三項控罪刑期中的6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沒有特別引用案例。法官指出此類罪行沒有量刑指引;所依據的法例包括《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罪各判監12個月。第三項控罪刑期中的6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8個月。
判決啟示
法官明確沒有以被告參與詐騙計劃為量刑基礎,並指出相關罪行沒有統一量刑指引。此案顯示,取款者的有限角色、對犯罪所得的認知、認罪、款項追回及多項罪行的整體罪責均可影響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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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負責替人取走詐騙款項,沒有參與策劃,會判多久?
法官接納被告沒有參與策劃,但知道款項來自詐騙;兩項控罪各判監12個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
Q.認罪會否減少處理詐騙所得的刑期?
本案法官每項控罪均以18個月為起點,因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之一至12個月;兩罪部分同期執行後,總刑期為18個月。
Q.兩筆犯罪所得在同一天處理,刑期會否全部累加?
法官考慮兩罪在同一天發生及整體罪責,命令第三項控罪的6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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