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Kay Sik-hong, Billy HCCC382/2010
受僱向檢控官淋潑腐蝕液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ay Sik-hong, Billy, Tang Chong-hou, Leonardo and Ma Shun-yick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eeson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Kay Sik-hong、Tang Chong-hou 及 Ma Shun-yick 承認串謀向一名在區域法院出庭的外籍檢控官淋潑腐蝕性液體,意圖使其身體受嚴重傷害,藉此令他無法繼續檢控一宗刑事案件。案件經預先策劃,多人受招募並分工行事,部分人獲承諾金錢報酬。Tang 實際向受害人淋潑液體;Kay 參與籌劃及安排;Ma 招募人手並協調行動。受害人眼部及面部皮膚受傷,但沒有永久失明或留下永久疤痕。三人均認罪,Kay 與 Ma 另向警方提供協助。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有預謀、以報酬招募人手向檢控官淋潑腐蝕性液體的串謀罪,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以及各被告的認罪、協助警方、參與程度和刑事紀錄應獲多少減刑。辯方主張各被告並非主謀、傷勢有限,並要求因合作大幅減刑;控方確認部分被告提供有用資料。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此類以金錢或利益招募他人、冷血而有計劃地攻擊陌生人的案件,性質尤其嚴重,須以具阻嚇力的刑罰處理。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9條,罪行是否成立不取決於受害人有否受傷,因此傷勢較輕或迅速康復,對量刑的影響有限;結果嚴重與否往往取決於偶然因素。法庭參考相關上訴案例,採用18年監禁作量刑起點,三人各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Kay 及 Ma 另因合作獲額外減刑,但不足以支持辯方所求的五折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Wong Siu Kwan 的一般量刑原則、HKSAR v Lam Ming Wing 的18年刑期及冷血攻擊案例,並參考 HKSAR v Lo Ching Ho、HKSAR v Yu Wai Chiu、R v Ngai Kwok Hing 和 Chan Chi Lung。另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與《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9(c)條處理罪行及刑罰。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均被判監禁:Kay 11年、Tang 12年、Ma 11年。Ma 的刑期中一年與其正在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其餘部分按判令執行。第二項妨礙司法公正串謀控罪留案待檢,未經法院或上訴法院許可不得進一步處理。
判決啟示
判刑確認,受害人的實際傷勢通常不是此類腐蝕性液體攻擊的主要減刑因素;受僱或奉命參與亦不能成為有力求情理由。法庭強調阻嚇的重要性,並指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實質合作亦可帶來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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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向檢控官淋潑腐蝕性液體,會判囚多少年?
法庭認為這是有預謀且冷血的攻擊,採用18年量刑起點,再考慮認罪及合作減刑。本案三名被告分別被判監11年、12年及11年。
Q.受害人沒有永久傷殘,腐蝕性液體攻擊會否判得較輕?
法庭指出,罪行是否成立不取決於受害人有否受傷,傷勢輕重亦往往取決於偶然因素。本案受害人沒有永久失明或疤痕,法庭仍判三名被告監禁11年、12年及11年。
Q.認罪或協助警方可否減少串謀腐蝕性液體攻擊的刑期?
法庭給予三名被告認罪三分之一減刑,並因 Kay Sik-hong 與 Ma Shun-yick 的合作再作額外扣減。本案兩人各被判監11年,Tang Chong-hou 被判監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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