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ee Kwai Nam DCCC1243/2010

砸車窗偷竊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D2因20項車內盜竊及企圖盜竊罪合共判監3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hainrai30/3/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Yu Kwok Yung (D1)、Lee Kwai Nam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Bina Chainrai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Lee Kwai Nam(D2)承認20項控罪,包括19項盜竊罪及1項企圖盜竊罪,案發時間由2010年1月至7月。他多次在不同停車場砸破停泊車輛的車窗,偷取車內影音器材、電子產品及其他財物;部分案件與D1共同被控。閉路電視影像、車主證供及部分案件中的DNA證據均與案件有關。大部分失物未能尋回,車輛維修費合共52,500港元。D2有多項刑事定罪,包括多項同類車內盜竊罪,並有長期吸食海洛英的情況。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多項有計劃的車內盜竊及企圖盜竊、D2的持續犯案紀錄和過往刑罰未能阻嚇,應如何影響刑罰起點及各項刑期是否須分期執行;同時須考慮認罪扣減和整體刑罰原則。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D2在約半年內反覆砸破車窗犯案,曾在同一停車場偷竊多輛車,亦有與同黨犯案;他有多項同類前科,最近一次同類定罪後仍再犯,故持續犯案及先前刑罰未能阻嚇均屬加刑因素。各罪適當刑罰起點為每項監禁9個月;認罪後每項判監6個月。各罪性質獨立,原則上分期執行,但法庭按整體犯罪程度及整體刑罰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an Pui-chi [1999] 2 HKLRD 830, 833,指出持續犯案及先前刑罰未能阻嚇可支持提高刑罰起點,亦須履行保障公眾的責任。控罪依據為《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9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G條。

裁決與命令

D2承認20項控罪後,每項判監6個月;法庭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0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反覆犯下同類車內盜竊、具相關前科及過往刑罰未能阻嚇,可提高量刑起點。即使多項控罪各自判刑,法庭仍須考慮整體刑罰原則,透過安排同期及分期執行確定總刑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停車場砸破車窗偷東西,多次犯案會判多久?
A.

法庭考慮犯案次數、持續犯案及多項同類前科,認為每項控罪起點為監禁9個月;認罪扣減後每項判監6個月,總刑期為30個月。

Q.多項盜竊罪的刑期會全部累加嗎?
A.

法庭認為各項罪行性質獨立,但按整體刑罰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部分分期執行。本案20項控罪的總刑期為監禁30個月。

Q.有多項同類前科,是否會令車內盜竊刑罰加重?
A.

法庭認為,D2有多項同類前科,且先前判刑未能阻止他再犯,持續犯案屬加刑因素。因此,法庭採用每項監禁9個月的起點,認罪後每項判監6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