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Hei-tak DCCC1108/2010
駕車逃避警察並撞車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Hei-tak and Tang Hing-w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Dufton
案情摘要
D1 Chan Hei-tak 承認串謀處理贓物及抗拒警務人員;D2 Tang Hing-wong 承認危險駕駛及兩項抗拒警務人員罪。警方追查一輛失竊的 Nissan Elgrand 私家車時,發現 D1 到車旁準備駕走,D2 則駕車到場。警員試圖拘捕二人,D1 開車逃離,D2 亦駕車衝出停車場,期間撞及警車並令警員受傷。兩日後被捕時,D2 再次推撞及掙扎抗拒警員。法庭考慮二人的認罪、犯罪角色、既往定罪及各項罪行的情節後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各項罪行的審訊後量刑起點、認罪折扣、D1 在保釋期間犯罪及其慣犯紀錄的加刑影響,以及 D2 危險駕駛和抗拒警員的嚴重程度。另須決定各罪刑期應分期或同期執行,以及是否取消 D2 的駕駛資格及命令修習改善駕駛課程。
判決理由
法庭按各罪的性質、被告角色、財物價值、犯罪方式及加刑因素設定審訊後量刑起點。處理汽車贓物屬嚴重罪行,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即時監禁;D1 在保釋期間犯罪及屬慣犯,令量刑起點增加六個月。D2 危險駕駛時無視警察指令、撞及警車並危及警員,且有危險駕駛前科,故判監;但須整體評估罪責,並按罪行事實重疊程度決定同期或分期執行。法庭亦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7(3)條,拒絕將本案當作首次危險駕駛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Bernard Webbe 評估處理贓物的量刑因素,並依 HKSAR v Cheng Chun-ming 指出汽車贓物犯罪須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D1 保釋期間犯罪及慣犯紀錄參照 HKSAR v Yuen Gang-shing 和 HKSAR v Chan Pui-chi。D2 危險駕駛則參照 R v Boswell、R v Cooksley、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kay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 Wai-kit。
裁決與命令
D1 就串謀處理贓物及抗拒警員分別判監兩年四個月及四個月,分期執行,合共兩年八個月。D2 合共判監一年八個月;危險駕駛罪另取消駕駛資格三年,並須自費完成改善駕駛課程。
判決啟示
判刑時須按整體罪責及罪行間的事實重疊決定刑期是否同期執行。D2 的危險駕駛罪雖距上次定罪已逾六年,法庭仍按《道路交通條例》第37(3)條拒絕視作首次定罪,並判取消駕駛資格三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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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幫忙處理失竊汽車並在保釋期間犯案,會被判多久?
法庭認為處理失竊汽車屬嚴重罪行,並把 D1 在保釋期間犯案及慣犯紀錄列作加刑因素;認罪後,D1 就串謀處理贓物及抗拒警員合共被判監兩年八個月。
Q.駕車逃避警察、撞及警車並令警員受傷,會被判多久?
法庭考慮 D2 無視警察指令、危及警員、撞及警車及曾有危險駕駛定罪,並給予認罪折扣;D2 就危險駕駛及抗拒警員等罪合共被判監一年八個月。
Q.危險駕駛距離上次定罪超過六年,仍會被取消駕駛資格嗎?
雖然距 D2 上次危險駕駛定罪已逾六年,法庭認為本案駕駛方式危險並危及多名警員,拒絕按首次定罪處理,並取消其所有類別車輛駕駛資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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