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W Tsin-hung DCCC1252/2010

報復家人入屋破壞判囚多久?

緩刑 · 監禁六個月,暫緩兩年
六個月監禁因特殊情況暫緩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hainrai16/1/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AW Tsin-h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hainrai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LAW Tsin-hung 因一宗家庭糾紛而報復姐姐 Law 女士一家。他趁對方外出時,使用先前由其外甥遺留並被他保留的鑰匙進入住所,將通渠化學劑倒在電器及魚缸內,造成約41,020港元損失,並毒死魚蝦。被告承認控罪並認罪。案發源於兩家人就兩隻小貓的處置及出售所得分配產生爭執。被告有抑鬱及焦慮病史,家人已原諒他;他有悔意,過往長期工作穩定。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被告的精神疾病、家庭糾紛、認罪、悔意、低再犯風險和受害人原諒等因素,是否足以偏離一般量刑指引並判處非即時監禁。另須判斷累積的特殊情況是否足以暫緩監禁刑期。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成年初犯在沒有加重或減輕因素下,於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但本案並非一般住宅爆竊;被告因家庭糾紛衝動犯案,患有精神疾病,沒有偷取財物,真誠悔悟且相類再犯風險低,故可偏離指引。精神疾病可減低一般阻嚇的權重,受害人意見亦可在公共利益考量下予以考慮。法官以十二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減三分之一,再按其他減刑因素減至六個月。綜合罪行、被告及背景情況,構成特殊情況,足以將六個月刑期暫緩兩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引用 R v Henry [1999],支持精神障礙可減低一般阻嚇及量刑時應予特別考慮;引用 HKSAR v Wong Siu-kwan(刑事上訴 166/2001),說明受害人意見須納入更廣泛公共利益考量。R v Lowery [1993] 及 AG v Yeung Kwok-chi [1989] 支持特殊情況可涵蓋罪行、罪犯及背景因素,減刑因素的累積效果亦可支持暫緩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認罪被判監禁六個月。法官認定存在特殊情況,命令刑期暫緩兩年;因此毋須即時服刑。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住宅入屋犯法的一般量刑起點可因具體情況而大幅下調;精神疾病、家庭背景、悔意及低再犯風險可合併考慮。受害人原諒並不決定刑罰,但可在公共利益框架內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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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因家庭糾紛用鑰匙入屋破壞財物會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用保留的鑰匙進入姐姐住所,倒下通渠劑破壞電器及魚缸,損失約41,020港元。法庭判監六個月,但因特殊情況暫緩兩年。

Q.精神疾病會否影響入屋犯法的刑罰?
A.

法官認為被告的精神疾病是量刑時須考慮的因素,可減低一般阻嚇的權重。本案亦考慮認罪、悔意及低再犯風險,判處六個月監禁並暫緩兩年。

Q.受害人原諒被告,法庭是否會判較輕刑罰?
A.

受害人的意見可在更廣泛的公共利益考量中予以考慮,但不會自行決定刑罰。本案法官考慮家人原諒被告及其他減刑因素,判監六個月並暫緩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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