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家誠案 CACC367/2009

替人收取騙款是否有罪?

上訴駁回
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均被駁回
上訴法庭(刑事)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1/1/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及潘榮文 (HKSAR v Yang Chia Cheng and Pan Jung Wuen)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鄧國楨、楊振權、袁家寧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四宗電話詐騙案。犯案者致電受害人,假稱其子女遇險、遭扣留或欠下巨款,藉此要求支付贖金。楊家誠被控四項串謀詐騙罪,潘榮文則被控其中一項;兩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楊家誠曾多次到指定地點向受害人收取款項,潘榮文則與其以電話聯絡。楊家誠辯稱相信款項是六合彩及足球賭金,並不知道涉及詐騙;潘榮文亦稱自己只是替人接聽電話而遭利用。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楊家誠在向受害人收款時,是否知悉款項源自詐騙,從而構成串謀詐騙罪。楊家誠挑戰定罪及刑罰,主張證據不足、其受人誤導;潘榮文只挑戰刑罰,主張角色輕微、無犯罪記錄且沒有獲利。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四宗案件的犯案手法及受害人反應顯示存在共同詐騙計劃。楊家誠反覆向年長受害人收款,收款方式包括保持通話及從垃圾桶取款,與賭金說法完全不符;他向警方表示知道款項是詐騙所得,亦與其證供互相印證。因此,原審法官認定其具有知悉及自願參與的主觀意圖,並非僅是不知情的收款人,並無不穩妥之處。量刑方面,電話詐騙利用父母對子女安危的關切,帶有勒索成分,應較一般街頭詐騙採用更高量刑基準;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及整體量刑均屬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另一人 (HKSAR v Hung Wing Chun and Another),認定電話詐騙的罪責較街頭詐騙嚴重,量刑基準應為四年。該案亦協助本庭比較《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幅度及整體刑期。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楊家誠就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兩人就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楊家誠維持總刑期81個月,潘榮文維持57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電話詐騙即使每名受害人損失不高,只要利用親屬安危製造恐慌並以電話控制收款,仍可被視為較街頭詐騙嚴重。串謀者的前線角色並非當然構成減刑理由;本案亦強調認罪以外的承認案情可適度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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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現場收取電話騙款會否有罪?
A.

如證據顯示收款人知道款項來自詐騙,並自願按指示收款,即可成為串謀詐騙者。本案法庭認定楊家誠知情並維持定罪。

Q.電話騙案為何比一般街頭詐騙判得更重?
A.

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子女安危的關切,製造極度恐慌並帶有勒索成分,且收款方式較難偵查。本案因此採用較高量刑基準。

Q.承認部分案情是否可以減輕電話騙案刑罰?
A.

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使受害人無需出庭作供,可獲有限減刑。本案原審已扣減兩個月,但上訴法庭認為最終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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