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及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友取 HCMA863/2009

其他
定罪上訴駁回,判刑上訴獲減刑。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21/12/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洪友取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法官:潘敏琦

案情摘要

上訴人因其母親單位外的走廊有單車阻塞走火通道,遭消防隊長要求出示身份證。上訴人拒絕合作,並喝止其母親出示證件,隨後與到場警員發生衝突。上訴人被指控抗拒及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原審裁判官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8星期。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原審裁判官在處理控辯雙方證供分歧時,是否已充分考慮及評估,導致定罪不穩妥;(2) 上訴人於上訴階段提出新證據(良好品格證明)是否應獲接納;(3) 原審判刑是否過重。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裁判官作為事實裁斷者,有權根據證人作供的神態舉止判斷可信性。除非裁斷極度剛愎或違背邏輯,上訴庭不應干預。關於新證據,法庭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3V條,指出上訴人未能解釋為何在原審時不提交相關文件,且該文件不足以推翻定罪,故拒絕接納。判刑方面,考慮到上訴人阻撓行為惡劣但未造成警員受傷,法庭行使酌情權調整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Chou Shih Bin v. HKSAR (FACC11/2004);R. v. Lam King Ming (CACC601/1979);R. v. Ku Ka Sui [1989] 2 HKC 526;HKSAR v. Chiu Kwok Wei Caesar (CACC294/200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錦田 (CACC479/2001)

裁決與命令

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判刑上訴部分獲部分批准,總刑期由18星期減至9星期,扣除已服刑期,餘下刑期須即時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上訴庭對原審事實裁斷的尊重原則,並強調上訴人若無合理解釋,不得在定罪後才於上訴階段補交原審時已存在的求情文件。法庭亦明確指出,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屬嚴重罪行,即時監禁通常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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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會被判監禁嗎?
A.

會。法庭指出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due execution of his duty) 屬嚴重罪行,一般而言,即時監禁 (immediate imprisonment) 是不可避免的。本案中,上訴人因阻撓及抗拒警員被判處監禁。

Q.上訴時可以補交原審時沒有提交的求情文件嗎?
A.

原則上不可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83V條,除非有合理解釋為何原審時未提交,否則法庭不會接納。本案上訴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故法庭拒絕接納其良好品格證明文件。

Q.如果警員證供有細微出入,定罪是否一定不穩妥?
A.

不一定。法庭認為在混亂情況下,警員證供出現細節分歧是可理解的。只要裁判官已考慮整體證供並作出事實裁斷 (finding of fact),且裁斷並非剛愎或違背邏輯,定罪即屬穩妥。本案中,法庭維持了原審的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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