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 訴 Wong Wai Hung CAAR7/2010

斑馬線上撞死行人如何量刑?

其他 · 監禁30個月
原判刑期過輕,上訴庭改判監禁2年6個月。
上訴法庭(覆核申請)Tang Ag CJHC, Beeson J and Macrae J16/12/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Wai Hung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鄧國楨署理首席法官 (Hon Tang Ag CJHC)、Beeson法官、Macrae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09年5月駕駛四驅車行經沙田第一城,在斑馬線上撞倒一名87歲老翁及其外籍家庭傭工,導致老翁死亡及傭工受傷。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原審判處監禁12個月及停牌3年。律政司不服刑期,申請刑期覆核。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判刑是否過輕。控方認為被告在斑馬線上撞倒行人,屬於嚴重加刑因素,原審未充分考慮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阻嚇性,且未參考相關判刑指引。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在斑馬線上發生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事故屬嚴重加刑因素。法庭強調,駕駛者必須對行人(特別是長者及幼童)保持高度警覺。原審過度關注被告無意圖傷人及過往紀錄等減刑因素,卻忽略了被告無視警告標誌及斑馬線上行人優先權的嚴重性。法庭參考了「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Siu Tong」一案,認為本案罪責屬於較高水平,原判刑期明顯不足,故將刑期大幅上調。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i [2007] 1 HKLRD 660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m Siu Tong [2009] 5 HKLRD 601 等案例,確立了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判刑指引及阻嚇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批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告監禁2年6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5年。

判決啟示

法庭明確指出,在斑馬線上發生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屬於嚴重加刑因素。駕駛者若無視斑馬線上的行人,即便並非最嚴重的案件,亦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個人背景及悔意在嚴重罪行面前減刑空間有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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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斑馬線上撞死人,判刑會很重嗎?
A.

會。法庭視斑馬線事故為嚴重加刑因素,駕駛者必須對行人保持高度警覺。本案中,上訴庭認為原審判刑過輕,將刑期由12個月大幅上調至30個月,並強調此類案件須具備阻嚇性。

Q.駕駛者如果只是分心,是否可以減刑?
A.

不可以。法庭認為駕駛者分心並非藉口,駕駛者有責任在接近斑馬線時保持專注。本案被告辯稱因想起家人病情而分心,但法庭認為這不能減輕其無視行人優先權的罪責。

Q.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被告的悔意和家庭背景嗎?
A.

會考慮,但在嚴重罪行面前,這些因素的減刑空間有限。本案被告雖有悔意且家庭負擔重,但法庭認為在斑馬線撞死人的嚴重後果下,這些因素不足以抵銷其高罪責,最終仍判處較長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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