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浩賢案 DCCC568/2010
襲擊獨行少女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浩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吳蕙芳(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否認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兩罪,經審訊後均被裁定罪名成立。案發時,一名17歲女孩於凌晨約2時20分獨自行走回家,被告人從後搭着她的肩膊,隔着衣服捏其胸部約六至七下,再把她按坐在地上,以手戳其陰部十多下。女孩呼救及掙扎時,被告人按住她的口,並以拳頭猛擊她的後腦三下。被告人逃跑時遭附近人士追截及制服。被告人26歲,沒有刑事前科,任職文員;親友及同事提交求情信,讚揚其品格及工作表現。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凌晨於僻靜街道襲擊年輕獨行女子、連續作出猥褻行為並施以額外暴力,應如何反映於刑罰;兩項罪行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援引裁判法院上訴案件及被告人的良好背景求情,法庭須判斷其可比性與減刑分量。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猥褻侵犯的嚴重性須反映於具阻嚇性的刑罰,以表達公眾厭惡、為受害人討回公道,並保障女性尤其年輕獨行少女的人身安全。案發於凌晨的僻靜街道,受害人年輕且獨行;被告人不但多次侵犯她,還阻止她呼救並拳擊其後腦,令案件更為嚴重。法庭考慮被告人沒有前科、良好品格、求情陳詞及相關案例,以12個月監禁作猥褻侵犯罪的量刑起點,普通襲擊罪則以2個月為起點。兩罪性質不同,後加的蓄意暴力並非猥褻侵犯的同一行為,故刑期分期執行;法庭亦指出須兼顧刑期總量及罪責,避免失衡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國強(HCMA 223/2005)、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ng Tung Sheung(CAAR 6/2004)、HKSAR v Cheung Kwai Sang([2002] 3 HKC 589)及 HKSAR v Tin Siu Hung(CACC 275/2005),比較案件嚴重程度及刑罰。另指出兩罪分別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1)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40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猥褻侵犯罪判監12個月,普通襲擊罪判監2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猥褻侵犯後另施蓄意暴力,且兩罪性質不同時,法庭可命令刑期分期執行。量刑須考慮犯案時間、地點、受害人處境、暴力程度及被告背景,並以總刑期原則避免刑罰失衡。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凌晨襲擊獨自行走的少女並猥褻侵犯,會判多久?
本案被告在凌晨襲擊一名17歲獨行少女,猥褻侵犯後再拳擊她的後腦。法庭就猥褻侵犯判監12個月,普通襲擊判監2個月,兩罪分期執行。
Q.猥褻侵犯後再施暴,兩項罪行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法庭指出,本案的猥褻侵犯與其後蓄意拳擊屬性質不同的罪行,額外暴力加重案件嚴重性,因此命令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4個月。
Q.沒有刑事前科和良好品格會否免除猥褻侵犯的監禁刑罰?
被告人沒有前科,親友及同事亦提交求情信,但法庭認為案情嚴重,須判阻嚇性刑罰。被告人仍被判監禁14個月,刑期包括兩項分期執行的刑罰。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