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浩賢案 DCCC568/2010

襲擊獨行少女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4個月
兩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十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13/12/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浩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吳蕙芳(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否認猥褻侵犯及普通襲擊兩罪,經審訊後均被裁定罪名成立。案發時,一名17歲女孩於凌晨約2時20分獨自行走回家,被告人從後搭着她的肩膊,隔着衣服捏其胸部約六至七下,再把她按坐在地上,以手戳其陰部十多下。女孩呼救及掙扎時,被告人按住她的口,並以拳頭猛擊她的後腦三下。被告人逃跑時遭附近人士追截及制服。被告人26歲,沒有刑事前科,任職文員;親友及同事提交求情信,讚揚其品格及工作表現。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凌晨於僻靜街道襲擊年輕獨行女子、連續作出猥褻行為並施以額外暴力,應如何反映於刑罰;兩項罪行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援引裁判法院上訴案件及被告人的良好背景求情,法庭須判斷其可比性與減刑分量。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猥褻侵犯的嚴重性須反映於具阻嚇性的刑罰,以表達公眾厭惡、為受害人討回公道,並保障女性尤其年輕獨行少女的人身安全。案發於凌晨的僻靜街道,受害人年輕且獨行;被告人不但多次侵犯她,還阻止她呼救並拳擊其後腦,令案件更為嚴重。法庭考慮被告人沒有前科、良好品格、求情陳詞及相關案例,以12個月監禁作猥褻侵犯罪的量刑起點,普通襲擊罪則以2個月為起點。兩罪性質不同,後加的蓄意暴力並非猥褻侵犯的同一行為,故刑期分期執行;法庭亦指出須兼顧刑期總量及罪責,避免失衡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國強(HCMA 223/2005)、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ng Tung Sheung(CAAR 6/2004)、HKSAR v Cheung Kwai Sang([2002] 3 HKC 589)及 HKSAR v Tin Siu Hung(CACC 275/2005),比較案件嚴重程度及刑罰。另指出兩罪分別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1)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40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猥褻侵犯罪判監12個月,普通襲擊罪判監2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猥褻侵犯後另施蓄意暴力,且兩罪性質不同時,法庭可命令刑期分期執行。量刑須考慮犯案時間、地點、受害人處境、暴力程度及被告背景,並以總刑期原則避免刑罰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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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凌晨襲擊獨自行走的少女並猥褻侵犯,會判多久?
A.

本案被告在凌晨襲擊一名17歲獨行少女,猥褻侵犯後再拳擊她的後腦。法庭就猥褻侵犯判監12個月,普通襲擊判監2個月,兩罪分期執行。

Q.猥褻侵犯後再施暴,兩項罪行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A.

法庭指出,本案的猥褻侵犯與其後蓄意拳擊屬性質不同的罪行,額外暴力加重案件嚴重性,因此命令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4個月。

Q.沒有刑事前科和良好品格會否免除猥褻侵犯的監禁刑罰?
A.

被告人沒有前科,親友及同事亦提交求情信,但法庭認為案情嚴重,須判阻嚇性刑罰。被告人仍被判監禁14個月,刑期包括兩項分期執行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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