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景裕案 DCCC829/2010
威脅公開性影像迫使性交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傅景裕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游德康
案情摘要
被告人傅景裕與X女士曾為情侶。X女士提出分手前,同意再與被告人發生一次性行為;被告人暗中以具攝錄功能的手錶拍下過程,並以把片段上載互聯網相威脅,迫使X女士再次與他性交。被告人承認控罪,稱已刪除片段且沒有保留副本。X女士報警後,被告人被捕。他有五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襲擊、聲稱是三合會會員及毒品相關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以威脅公開私密性影像促使他人性交,應如何衡量罪行嚴重程度及適當刑罰。控方強調此類罪行須具阻嚇性;辯方則以認罪、沒有實際上載片段、沒有使用武力、受害人願意寬恕及被告人承諾不再犯為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以公開片段相威脅而要求性行為,罪行基礎與勒索相近;要求性交並不比要求金錢輕微,故須納入阻嚇因素。法官同時衡量被告人購買攝錄手錶、秘密拍攝及在受害人已同意分手前再發生性行為後仍施以威脅的卑劣手法,以及片段未有外洩、受害人願意寬恕等情況。法庭以三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判即時監禁兩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考慮辯方援引的DCCC 610/2010案件,但指出各案須按自身情況獨立處理,並因本案被告人的定罪紀錄及個人情況而判處兩年監禁。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9(1)條處理控罪;判刑理由未有特別援引其他判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法庭以三年為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後,判處即時監禁兩年。
判決啟示
法官明確表示,以性行為而非金錢作為威脅下的要求,不會因此成為較輕罪行;同類案件須考慮阻嚇。判刑亦反映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須按個案及被告人的定罪紀錄等因素衡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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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威脅把性影像上載互聯網迫使對方性交,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此類威脅須具阻嚇性,並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被判即時監禁兩年。
Q.沒有把性影像上載,也會因威脅公開而被判刑嗎?
本案片段沒有被上載,但被告以此威脅受害人再次性交,並承認以威脅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法庭判他即時監禁兩年。
Q.認罪會否減輕以威脅手段迫使性交的刑罰?
法庭在本案以三年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考慮案件情況及其定罪紀錄後,法官判處他即時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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