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 Chun-ho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DCCC593/2010

欠薪後進入工作場所取物如何判刑?

社會服務令 · D1 200小時社會服務;D2 200小時社會服務
兩人各獲判200小時社會服務,因案件情況特殊。
區域法院(刑事)H H Judge Tallentire15/11/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Ko Chun-ho、Sin Ying-f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 H Judge Tallentire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曾受僱於一間餐廳。餐廳於2010年3月15日結業,僱主拖欠兩人約一個半月工資。翌日,兩人返回餐廳,使用鑰匙進入並取走抽屜內的硬幣;Ko Chun-ho亦取走罐頭食物及汽水。硬幣共值2,200港元,另有食物及飲品失竊。兩人被捕後承認犯案,並表示因未獲發工資而行事。兩人均有悔意及良好紀錄,僱主亦表示原諒。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是,兩人承認技術上構成入屋犯法罪後,拖欠工資、以鑰匙進入、損失有限、初犯及認罪等因素,是否足以構成特殊情況,使法庭不採用即時監禁的通常刑罰起點,而改判社會服務令;另須決定賠償金額。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雖然案件在法律上屬入屋犯法罪,但本質較接近盜竊:被告以鑰匙進入,沒有撬門或造成實質損毀,所取財物價值不高,且當時有被拖欠工資的背景。兩人均為中年、沒有案底、認罪並合作,已被羈留14日,背景報告亦正面建議社會服務。綜合而言,按一般起點判處30個月即時監禁會明顯過重及不公,社會服務令恰當。法庭依《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處理罪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提及入屋犯法罪通常以即時監禁30個月為起點,但沒有引述相關判例;裁決主要依據案情、求情因素及社會服務適合性報告。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各須在12個月內完成200小時社會服務,並遵守監督及出勤條件。Ko Chun-ho須支付200港元賠償,Sin Ying-fu須支付300港元,兩人均須在7日內付款。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庭可在極特殊情況下認為入屋犯法罪的通常即時監禁起點明顯過重,並改判社會服務。拖欠工資的背景、非破門進入、損失有限、初犯及正面的背景報告均屬重要因素;裁決並非一般性降低此罪的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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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因僱主拖欠工資而進入舊工作場所取物,會被判監嗎?
A.

兩名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但法庭認為案件情況特殊:他們以鑰匙進入、損失有限且沒有案底,故沒有判即時監禁,而是各判200小時社會服務。

Q.入屋犯法罪在甚麼情況下可判社會服務?
A.

本案考慮了被告以鑰匙進入、沒有造成重大損毀、財物價值有限、僱主拖欠工資、兩人初犯及報告正面等因素,並認為即時監禁不公,判兩人各做200小時社會服務。

Q.兩名僱員入屋取走硬幣和食物,須支付多少賠償?
A.

法庭命令Ko Chun-ho支付200港元,涵蓋已花用的款項及食物和汽水;Sin Ying-fu須支付300港元。兩人均須在7日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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