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Ejegi, Edwin Robert HCMA502/2010
推撞警員是否構成普通襲擊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Ejegi, Edwin Robert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上訴司法管轄權)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ppellate Jurisdiction)
- 法官:Darryl Saw
案情摘要
上訴人 Ejegi, Edwin Robert 於2010年3月11日在尖沙咀麼地道一間便利店外與警員發生爭議。警方接報到場調查一宗被指涉及打鬥的事件,PW1 要求上訴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控方指上訴人拒絕後以手肘大力撞擊 PW1 胸部;上訴人則稱警員先扭住其手臂並將他制服。其身分證明文件最終在其後褲袋尋獲。裁判官裁定普通襲擊罪成立,但裁定襲警罪不成立,判處監禁14日、緩刑12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裁判官評估兩組完全對立證供時,是否公平地採用相同的合理性及可信性標準,以及控方是否已在排除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普通襲擊。上訴人否認襲擊並批評警員證供;控方依賴 PW1、PW2 的一致證供。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事實裁判者如以情境是否合理比較兩個互相對立的版本,必須對控方及辯方採用相同標準。裁判官先認定上訴人的版本不合理及不可信,然後才接受兩名警員證供,造成除非被告證供獲接納便會被定罪的印象。她亦未適當考慮身分證明文件在後褲袋尋獲這一無爭議事實,以及 PW2 不理解 PW1 與上訴人以英語進行的對話。高等法院審閱完整審訊紀錄後,未能確信控方已按排除合理疑點的標準證明襲擊,故不能維持定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刑事審訊中控方須證明案件至排除合理疑點的原則,以及公平評估互相衝突證供的要求;相關控罪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212章第36(b)及第40條。
裁決與命令
上訴獲准。普通襲擊罪定罪被撤銷,原判14日監禁、緩刑12個月的刑罰亦被擱置。上訴人因此不再受該定罪及刑罰約束。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裁判官不應在評估控方證人前先否定辯方版本;除非控方證據沒有爭議等極例,證供評估必須保持中立並採用一致標準。本案未涉及異議判決。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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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警員與被告證供相反時,法庭如何判斷
法庭必須以相同標準評估雙方證供,不應先認定被告不可信再接受警員證供。本案高等法院認為評估過程不公平,撤銷普通襲擊定罪。
Q.身分證在被告身上可否證明他襲擊警員
身分證在後褲袋尋獲是重要背景事實,但本身不能證明襲擊。法庭認為裁判官沒有適當考慮此事及其他證供疑點,故不能確信控方已證明控罪。
Q.普通襲擊罪上訴成功後會有甚麼結果
上訴成功時,法院可撤銷定罪及相關刑罰。本案高等法院准許上訴,撤銷普通襲擊定罪,並擱置14日監禁緩刑12個月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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