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 Hon Leung DCCC1039/2010

在住宅大廈縱火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四項罪名各判監兩年,刑期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hainrai3/11/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ee Hon Le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Bina Chainrai(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Lee Hon Leung 居於葵涌葵涌邨謙葵樓17樓。2010年7月8日深夜至翌日凌晨,他在大廈走廊及升降機先後縱火,另兩度企圖縱火。居民及保安人員及時發現並撲滅火勢,造成少量財物損毀,無人受傷。警方其後看見被告手持打火機及紙巾,並企圖點燃紙巾;被告承認為了取樂而縱火。被告有多項前科,包括2006年縱火罪。精神科報告指他有濫用天拿水及酒精等問題,並有反社會人格特徵。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衡量多項縱火及企圖縱火罪的嚴重程度、火災在高層住宅及深夜發生所造成的危險、被告的前科及精神狀況,以及認罪折扣和整體刑罰原則。辯方指事件規模小、無傷人意圖、被告悔意真摯,並稱他吸入天拿水後失控;控方則就罪行及刑罰陳詞。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縱火的嚴重程度因案情而異,並無量刑指引。即使火勢小、迅速撲滅且損毀有限,在多人可能熟睡的高層住宅縱火仍極其危險,後果可能災難性;火勢受控並非被告所促成。被告曾因縱火定罪,且本案多次犯案。法庭衡量罪行情況及被告個人情況後,以每項罪名監禁三年為起點,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並依整體刑罰原則命各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官表示縱火罪沒有量刑指引,刑罰須視乎個別案件的嚴重程度;裁刑時亦考慮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及整體刑罰原則。定罪所依據的法例為《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1)、(3)、63(1)、159G及159J(1)(a)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兩項縱火罪及兩項企圖縱火罪各被判監禁兩年。四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兩年。法官已按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判決啟示

本案突顯在多人居住的高層住宅深夜縱火,即使火勢迅速撲滅、損毀輕微,仍因潛在生命危險而屬嚴重罪行。判刑亦反映法庭會綜合考慮重犯、認罪及整體刑罰,而非只看實際損害。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住宅大廈縱火但無人受傷,會被判多久?
A.

法庭認為高層住宅深夜縱火仍極其危險,即使火勢小且無人受傷亦然。本案被告四項罪名各判監兩年,全部同期執行。

Q.認罪後縱火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A.

本案法官以每項罪名監禁三年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故每項判監兩年,並命各刑期同期執行。

Q.有縱火前科再犯,法庭會如何判刑?
A.

被告曾因縱火被判監六個月,法庭亦指出本案並非首次犯案。衡量前科、案情及認罪後,法官判各項罪名監禁兩年,刑期同期執行。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