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m Sai Sing DCCC1077/2010

販運海洛英及持刀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4個月
兩罪總刑期為54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H H Judge Anthea Pang31/10/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Sai S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nthea Pang

案情摘要

被告 Lam Sai Sing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s) 罪。2010年7月21日,警方在觀塘 Cheung On Mansion 天台執行搜查令時,發現被告持有可開啟抽屜的鎖匙;抽屜內有119包海洛英,混合物重25.72克,含海洛英鹽酸鹽15.29克,並有電子磅及包裝物品。另一處搜查發現多把砍刀、牛肉刀、生存刀、廓爾喀刀、水果刀及帶刃鐵管。被告有多次前科,且在最近一次刑滿釋放不足一個月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販運15.29克海洛英的適當量刑起點為何;管有多件刀具作販毒保護用途是否屬嚴重情節。被告依靠認罪、舊有販毒前科及兩罪屬同一非法活動,要求減刑及同期執行;控方立場則支持按罪責及阻嚇需要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認定10至50克通常判監五至八年,故15.29克的起點為五年半。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販毒罪判監44個月。至於武器罪,多件具致命性的利刃及自製帶刃鐵管,且被告承認意圖在販毒活動中用作保護,具有高度危險性,須有沉重刑罰以產生阻嚇作用;起點為18個月,認罪後判監12個月。兩罪事實獨立,原則上應連續執行,但法院按整體性原則將其中10個月連續執行,總刑期為5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 確立海洛英販運的量刑幅度,即10至50克通常判監五至八年。法院以該指引訂定販毒罪起點,並按照認罪扣減及整體性原則處理總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罪均已認罪。販毒罪判監44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監12個月;其中武器罪10個月與販毒罪連續執行,總刑期為54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刀具即使存放在私人處所,若用於保障販毒活動,仍可被視為嚴重及具高度阻嚇需要的罪行。法院亦會在分別量刑後依整體性原則調整實際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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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15.29克海洛英會判囚多久?
A.

法院參考10至50克海洛英通常判監五至八年的量刑幅度,並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販毒罪最後判監44個月。

Q.在家中藏刀作保護販毒會否重判?
A.

會。法院認為多件利刃及自製帶刃鐵管具有致命性,並用於保護販毒活動,因此武器罪起點為18個月,認罪後判監12個月。

Q.販毒罪和管有武器罪會否同期執行?
A.

法院認為兩罪事實獨立,原則上應連續執行,但按整體性原則只將武器罪其中10個月連續執行,總刑期為5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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