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Usman Butt HCMA70/2010

非法工作如何判刑?

維持原判
所有刑期上訴均被駁回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Cheung JA, McMahon and Lunn JJ26/10/2010
合併案件:HCMA114/2010HCMA70/2010HCMA402/2010HCMA244/2010HCMA379/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Usman Butt (D2), Ali Sulman (D5), Sunil Koirala (D3), Wasim Ashraf, Baldev Singh and Tahir Wasim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Cheung JA、McMahon J 及 Lunn J

案情摘要

五宗刑事上訴一併審理,六名上訴人來自巴基斯坦、印度及尼泊爾,其中五人屬非法入境者,一人逾期居留;部分人士曾提出庇護、難民或酷刑聲請,並在聲請處理期間從事工作。他們均承認違反《入境條例》第38AA條,在無合法居留權、或受遣送令約束時受僱或經營業務。原審分別判處14個月至18個月、6個月及11個月26日監禁,遂就刑期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第38AA條下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令約束者非法工作的適當刑期為何?是否應沿用 So Man-king 案的15個月指引,或因工作性質、庇護/酷刑聲請、可能被另行控以非法逗留,以及羈押日數而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第38AA條及第38(1)條均針對非法入境的共同禍害,最高刑罰亦同為三年,因此應維持 So Man-king 案所確立的15個月監禁起點。該刑期具有有效阻嚇作用,且不應與僅違反逗留條件而工作的案件相比。第38AA(1)(a)與(1)(b)應採同一標準;日後可能因非法逗留而再被檢控,不是降低刑期的理由。重犯可加刑,自首及人道因素則可導致 substantial discount;依法羈押日數須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7A(1A)條計算。

引用案例與條文

So Man-king 確立非法入境案件15個月阻嚇性刑期,成為第38AA條的適用指引。Secretary for Security v Sakthevel Prabakar 說明酷刑聲請須獲公平審查;Iqbal Shahid、HKSAR v Li Chang Li、HKSAR v Zhuang Xiaoluo 等案件分別支持聲請政策、非法工作及相關加重因素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六名上訴人的刑期上訴全部駁回。Wasim Ashraf維持18個月監禁,並指示將121日羈押計入最早釋放日期;其餘刑期亦維持,包括Baldev Singh的6個月及Tahir Wasim的11個月26日。

判決啟示

法院為第38AA條非法工作罪訂立一致的15個月監禁指引,但保留按自首、人道因素、重犯及其他加重情節調整的空間。法院亦指出,聲請尚在審理時,裁判官不應武斷認定申請人只是經濟移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非法入境後工作通常會被判多久?
A.

法院認為第38AA條案件一般以15個月監禁為指引刑期,因其旨在阻嚇非法入境;本案六名上訴人的刑期上訴均被駁回。

Q.有庇護或酷刑聲請可以在香港工作嗎?
A.

法院指出,聲請待決不會使第38AA條禁止非法工作的規定失效;政府提供基本援助亦不構成工作權。本案相關刑期仍獲維持。

Q.羈押日數會否計入非法工作的刑期?
A.

依法羈押日數通常須計入刑期。對Wasim Ashraf,法院指示將121日羈押計入最早釋放日期,但維持其18個月總刑期。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