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Sai-hung DCCC805/2010
持有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 Sai-h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R. Chan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Ng Sai-hung 承認兩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涉案毒品包括0.59克可卡因及約10.26克「冰」毒。被告42歲,過往九次被定罪,其中多數涉及毒品,並曾三次被判入戒毒所。其最近一次戒毒所命令於同年7月作出,審訊時仍在接受治療。辯方指出被告長期受毒癮困擾,但曾向World Vision捐款超過11,000元,並努力戒除毒癮。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量刑選擇:涉案毒品數量及被告屢犯紀錄是否要求判處監禁;被告是否屬藥物依賴者,以及再次作出戒毒所命令是否有助其康復及保障社會。辯方主張應採用戒毒所命令;控方立場未詳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涉案「冰」毒數量對單純管有而言頗為 substantial,但被告並非因販運而被控,亦沒有販毒定罪或以非法活動資助吸毒的證據。吸毒器具、犯罪紀錄及戒毒所報告顯示被告是藥物濫用者,而非販毒者;報告亦顯示其在治療中表現良好,具有康復機會。根據《Drug Addiction Treatment Centre Ordinance》第6A條,新戒毒所命令會取代現有命令。綜合各項特殊情況,法庭認為可逐案處理並選擇戒毒所命令,而非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沒有特別引用司法判例,主要依據《Drug Addiction Treatment Centre Ordinance》第6A條及戒毒所報告。法官指出戒毒所羈留期通常為二至十二個月,實際釋放時間由懲教署署長酌情決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三項罪名被定罪。法庭就每項罪名均作出戒毒所命令 (Drug Addiction Treatment Centre order),三項命令同時執行。命令沒有訂定固定羈留期限。
判決啟示
即使毒品數量不算輕微及被告有多次前科,若證據顯示被告主要是藥物依賴者、並具有康復可能,法庭仍可在特殊情況下選擇戒毒所命令。新命令會取代正在執行的舊命令。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持有可卡因及冰毒是否一定要判監禁?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毒品數量、販毒證據、被告前科及康復可能。本案雖然毒品數量不輕,法庭仍認為被告主要是吸毒者,判處戒毒所命令。
Q.有多次毒品前科還可以判入戒毒所嗎?
可以,但須視乎個案情況及康復機會。被告曾九次被定罪及三次接受戒毒所治療,法庭仍因其藥物依賴及治療進展而作出戒毒所命令。
Q.戒毒所命令通常會羈留多久?
法官指出戒毒所羈留期可由二至十二個月,實際釋放時間由懲教署署長決定。本案沒有訂定固定期限,三項命令同時執行。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