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U Hey DCCC1040/2010

教師性侵智力受損女子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十六個月
五項性罪行合共判監二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A Yim17/10/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U Hey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A Yim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CHU Hey 是受害人 X 的繪畫教師,並知道她有輕度智力障礙及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2010年6月,約三星期內,被告五度對 X 作出性侵犯,包括猥褻觸摸、企圖性交及性交;部分行為由被告指示 X 配合,另有一次 X 曾表示不願意。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被告承認全部控罪,並在首次提訊時表明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須考慮哪些加重及減刑因素?被告利用教師與受害人之間的信任,且受害人因智力障礙而特別脆弱;多項罪行在短期內分別發生,應如何訂定各罪刑期及安排部分同期、部分分期執行?認罪及悔意應獲多少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智力受損人士特別容易遭受性虐待及剝削,法院有責任保護弱勢者並向意圖侵犯者發出明確訊息。被告身為受害人的繪畫教師,利用雙方信任,構成加重因素;沒有使用安全套、令受害人承受健康及懷孕風險,亦屬加重因素。法庭按各罪嚴重程度訂定起點刑期,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並因及早認罪及真誠悔意再扣兩個月。考慮罪行各自發生及整體刑罰後,命令刑期部分同期、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Crimes Ordinance》(第200章)第122(1)條、第125(1)條及第159G條處理猥褻侵犯、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非法性交及相關企圖罪;判刑理由著重受害人脆弱、違反信任、未使用安全套及認罪折扣。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五項控罪並被定罪。各罪分別判監6個月、18個月、2個月、18個月及10個月;刑期部分同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6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特別強調智力受損人士容易遭受性剝削,法院須保障此類弱勢受害人。教師利用信任及不使用安全套均屬加重因素;及早認罪、免使受害人出庭作證及真誠悔意則獲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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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教師性侵犯智力受損女子,法庭如何判刑?
A.

被告在約三星期內犯下五項性罪行,受害人有輕度智力障礙。法庭考慮違反教師信任、未使用安全套、認罪及悔意後,判處總刑期二十六個月。

Q.性罪行被告及早認罪可以獲多少減刑?
A.

本案被告承認全部控罪,法庭先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因他在首次提訊時表明認罪、表達真誠悔意,並免使受害人作證,再額外扣減兩個月,最後判監二十六個月。

Q.教師利用師生信任侵犯受害人,會否加重刑罰?
A.

法庭認為被告在受害人繪畫教師的身份下侵犯她,構成違反信任的加重因素;沒有使用安全套、增加健康及懷孕風險亦加重罪責。本案五項控罪合共判監二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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