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Tam-sing DCCC656/2009
替人走私貨物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eung Tam-sing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nthea Pang
案情摘要
被告 Cheung Tam-sing 承認兩項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以及一項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2009年1月至2月期間,他負責一艘船隻,先後在柴灣公共貨物裝卸區及碼頭裝載冷凍肉類和二手電腦顯示器,並運往內地而沒有出口艙單。三次貨物零售價約為八百萬元,合計約八百四十萬元。被告稱貨物原擬運往東平洲,但實際運往內地。船上亦沒有適當冷藏或儲存設施。被告年逾七十一歲,有一項過往定罪,並因本案向當局提供有用協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輸出未列艙單貨物及企圖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的量刑。控方強調貨物數量、價值、活動頻密及有組織程度;辯方則指出被告只是按另一名人士指示辦事、每次所得款項有限、年老多病,並已認罪及協助控方。
判決理由
法庭以量刑起點 (starting point) 評估貨物數量、價值、活動頻密程度、潛在消費者所受風險及被告在有組織運作中的角色。雖然冷凍肉本身未必屬高價貨物,但大量及連續走私顯示內地存在市場並可能帶來可觀利益。船上沒有適當儲存設施,增加食品危害及無法追查來源的風險,屬加重情節。參照相關走私案例後,每項控罪以兩年為起點;被告認罪及提供有用協助獲百分之四十五扣減,年老及健康不屬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Ng Wai Hong [1993] 1 HKCLR 307,指出走私電單車與電子設備等高價貨物不應作實質區分,走私通常帶來重大利益;並引用 HKSAR v Yip Shuk Tat [2001] 4 HKC 43。法庭據此及本案規模評定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三項控罪均被判監禁十三個月。按照總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第二及第三項各有兩個月與其他刑期連續執行,合共判監十七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食品走私即使單價不高,大量、頻密及缺乏適當儲存設施仍可構成嚴重加重因素。認罪及實質協助可大幅減刑,但年老及既有健康問題不會自動構成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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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出口艙單把貨物運往內地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貨物數量、價值、運送次數、組織程度及食品安全風險。本案被告承認三項控罪,扣除認罪及協助後,合共被判監禁十七個月。
Q.走私冷凍肉但船上沒有儲存設施會否加重刑罰?
會。沒有適當儲存設施可能危害消費者,亦令貨物來源難以追查,法庭將其視為加重因素。本案因此以每項控罪兩年作量刑起點。
Q.認罪和協助控方可減少多少刑期?
減幅取決於案件情況及協助程度。本案被告及早提供證詞並協助促成主謀認罪,法庭給予百分之四十五扣減,三項十三個月刑期最後合共為十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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