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Kong-yiu DCCC906/2010

闖入商業單位盜竊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被告認罪,因商業處所入屋犯法被判監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istrict Judge Douglas T.H. Yau5/10/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N Kong-yi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ouglas T.H. Yau

案情摘要

被告 CHAN Kong-yiu 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並承認案情,因而被定罪。控罪指他於2003年1月9日至10日期間,非法進入上環 Rumsey Street Kwong Fat Hong Building 23樓的 Kwong Fat Hong Securities,並偷走六枚金幣。該大廈多個商業單位曾遭撬開及搜掠;調查人員在大廈內發現的脫氧核糖核酸樣本與被告相符。六枚金幣總值港幣6,000元。被告曾有六項入屋犯法罪定罪紀錄,最後一次為1997年;他以事隔多年沒有再犯及家庭背景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非住宅商業處所入屋犯法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認罪和被告多年沒有再犯是否構成足以偏離量刑指引的減刑因素。控方提出適用一般量刑起點;辯方則依被告的年齡、家庭情況及自1997年後沒有再犯求情。

判決理由

法官依循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量刑指引,認為在沒有加重或減輕因素時,量刑起點為監禁30個月。法官聽取辯方陳詞後,認定沒有其他足以偏離指引的因素;被告認罪,故將刑期減三分之一至20個月。由於本案罪行發生於2003年,較另一案件的罪行早約六年,法官認為沒有理由令本案刑期與另一案同期執行,遂命令本案刑期完全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官引用 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sang Hon-yin AR 5/2004,支持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在沒有加重或減輕因素時,以監禁30個月作量刑起點。法官並依 Theft Ordinance 第11(1)(b)及(4)條處理控罪。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認罪被定罪。法庭以監禁30個月為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判處監禁20個月;該刑期須與另一案件的刑期完全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及認罪扣減:起點為30個月,認罪後減三分之一。法官亦按罪行發生時間相隔約六年,命令本案刑期與另一案完全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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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闖入商業單位偷走財物,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本案涉及闖入證券公司處所偷走六枚金幣。法官採用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的30個月量刑起點,因認罪減刑後判處被告監禁20個月。

Q.入屋犯法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A.

本案法官以監禁3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監禁20個月,並命令刑期與另一案完全分期執行。

Q.多年前犯下的入屋犯法,刑期會與較後案件同期執行嗎?
A.

本案罪行比另一案件的罪行早約六年。法官認為沒有理由不作分期執行,因此命令本案監禁20個月的刑期與另一案完全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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