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Kong-yiu等 DCCC500/2010

赴海外爆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62個月;D3監禁34個月;D4監禁34個月
D1判囚62個月,D3及D4各判3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istrict Judge Douglas T.H. Yau5/10/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Kong-yiu、CHAN Hong-nei Connie、CHOI So-man、CHOW Kwong-t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ouglas T.H. Yau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及五項控罪。D1、D3及D4承認串謀在日本爆竊珠寶店,三人先赴日本勘察目標、購買金屬切割器及鑽孔工具,再在店舖相鄰牆壁鑽孔進入並偷取手錶,經空郵運回香港。D1另承認處理四隻贓表。D2的處理犯罪得益罪、D3及D4各自的處理贓物罪,因控方不再提出證據而獲判無罪,控罪留檔。失竊手錶價值約港幣17,879,812元。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串謀盜竊罪的量刑,應否以相關非住宅爆竊罪作為參考;多項策劃、組織、跨境及累犯因素如何加重刑罰;認罪折扣如何適用;控方要求按有組織罪行加刑會否造成重複計算。另須決定D1處理贓物罪及另一案件刑期的總體性安排。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串謀盜竊的量刑可參照所計劃的非住宅爆竊罪。依據上訴法院所列加重因素,包括精心策劃、使用重型工具、多人犯案、財物價值高、專業爆竊、相關前科及造成重大損壞,基準刑為51個月,再因認罪減至34個月。D1處理贓物罪以24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減至16個月。法庭拒絕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再次加刑,因相關因素已計入,重複計算會不公平;處理贓物亦未證明有實質策劃組織。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Fan Kit Hung(CACC 62/2009)確認專業爆竊及多項加重因素可導致超過五年之名義起點;該案引用 Cheng Wai Kai 的加重因素。R v Bernard Webbe & Ors 提供處理贓物罪的量刑考慮因素。法庭亦援引《盜竊罪條例》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裁決與命令

D1、D3及D4的串謀盜竊罪各判監禁34個月。D1處理贓物罪判16個月,其中8個月與串謀罪刑期接續,其餘同期,合共42個月;另一案件20個月全數接續,總刑期為62個月。D2、D3及D4的相關否認控罪判無罪並留檔。

判決啟示

判刑時可把串謀所針對的實質爆竊行為作為參考。相同策劃及組織因素不得先作加重因素,再以有組織罪行理由重複加刑。跨境犯案、巨額財物、專業性及前科均可顯著提高起點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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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赴日本爆竊並把贓物寄回香港會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跨境策劃、多人犯案、專業工具、財物價值及前科。本案D1總刑期為62個月,D3及D4各判監禁34個月。

Q.串謀盜竊罪可否按實際計劃的爆竊罪量刑?
A.

可以。法庭認為,串謀罪的量刑可參考所計劃的非住宅爆竊罪,並按策劃程度、損失、工具、參與人數及前科調整;本案三名認罪被告各判34個月。

Q.同一批策劃因素可否再次按有組織罪行加刑?
A.

不可以重複計算。法庭已把策劃及組織因素納入串謀罪刑期,再次加刑會不公平,因此拒絕控方的加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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