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Ka-lung DCCC687/2010

以假工程文件騙取投資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三項認罪罪行合共判監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H F Woo15/9/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Ka-l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 F Woo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與一名合夥人向受害人游說投資三個工程項目,並以偽造文件支持有關工程及合約的說法。受害人依指示付款或存款,三項投資合計損失約134萬元。調查發現,部分工程不存在,相關文件亦屬偽造;被告承認曾以款項償還債權人及賭博。被告就兩項欺詐罪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須考慮三項罪行各自的期間、損失及有計劃的欺騙行為;被告的財務困難、認罪及過往紀錄有何減刑作用;三項刑期應如何安排,才能反映罪責總體性。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三項罪行涉及三宗互不相關、經預謀並持續進行的欺騙,歷時約16個月,受害人實際損失約134萬元。款項雖流向被告的債權人,仍是被告不誠實取得並供其最終用途,不能減輕其罪責。雙方關係未達受信關係,故不適用 HKSAR v Cheung Mee Kiu 的量刑指引。法庭按各罪損失及期間訂定起點,因認罪各減三分之一,並以部分分期執行反映罪行總體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eung Mee Kiu(CACC 99/2006)涉及受信關係下的量刑指引。法庭認為本案與受害人的關係未達受信關係,該案指引不適用。法庭並指出欺詐及使用虛假文書罪沒有固定量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三項罪行各判監16個月、16個月及18個月。首兩項刑期各有兩個月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2個月。

判決啟示

款項直接用於償還被告債權人,而非進入其本人帳戶,不會因此減低罪責。法庭亦按各項罪行彼此獨立的性質,採用部分分期執行,以確保總刑期適當反映整體罪責。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以虛假工程文件騙取投資,通常會判監多久?
A.

本案被告以虛假工程文件誘使受害人投資,造成約134萬元損失,並承認三項罪行。法庭判處各項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2個月。

Q.騙取的錢用來還債,會否減輕欺詐罪責?
A.

法庭認為,款項雖用於償還被告的債權人,仍是被告不誠實取得並供其最終用途,不能減輕罪責。本案仍判處合共監禁22個月。

Q.多項互不相關的欺詐罪會否分期執行刑期?
A.

法庭可按各項罪行的獨立性安排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本案首兩項刑期各有兩個月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