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定罪門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書武、沈榕生及徐偉 CACC406/20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鄭書武, 沈榕生, 徐偉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法官:張澤祐法官、楊振權法官、潘敏琦法官
案情摘要
三名申請人(鄭書武、沈榕生、徐偉)串謀利用一批偽造的匯豐銀行存款證,意圖向一間美國公司(Elemental NRG)展示財力以參與地熱發電廠項目。由於合夥人要求資金證明,申請人遂要求匯豐銀行驗證該批虛假存款證並發出資金證明書。銀行職員懷疑文件造假並報警,警方隨後拘捕三人,並在酒店房間搜獲大量偽造存款證、月結單及其他虛假文件。申請人辯稱不知文件為偽造,徐偉更聲稱存款證是其家族遺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原審法官將串謀詐騙的對象由控方開案陳述所指的美國公司合夥人,轉變為匯豐銀行職員,是否導致定罪不穩妥;以及原審法官在缺乏對立證據下,否定申請人關於不知情及文件來源的解釋是否合理。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主審法官無須嚴格跟隨控方開案時的立場,只要最終裁決公平且正確,且定罪基礎要素與控方指控無異,定罪即屬安全。本案中,申請人明知文件虛假並意圖誘使銀行職員接受其為真文書,此意圖已構成串謀使用虛假文書罪。至於徐偉關於文件來源的解釋,法庭認為其說法匪夷所思,原審法官有權基於證據及申請人未作供自辯的情況下,否定其辯解並作出定罪裁決。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han Kang To [1997] 2 HKC 281; HKSAR v Cheung Hing Man & another (CACC 91/2008); R v Leung Mun Lam [1985] 1 HKC 535; R v Oakwell [1978] 1 WLR 32; R v Japes [1994] Crim LR 605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定罪決定並非不安全或不穩妥,駁回三名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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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如果法官認定的受害人與控方開案時說的不一樣,定罪是否無效?
不一定。法庭裁定,主審法官無須嚴格跟隨控方的開案立場。只要最終裁決公平且正確,且定罪的基礎要素與控方指控無異,定罪決定即屬安全。
Q.被告人聲稱不知道文件是偽造的,法庭會接納嗎?
法庭會根據證據判斷。在本案中,法庭認為申請人關於文件來源的解釋「匪夷所思」,且申請人未作供自辯,法庭有權否定其辯解並裁定其知情。
Q.串謀使用虛假文書,如果銀行職員沒有被騙,是否就不構成犯罪?
構成犯罪。法庭指出,申請人意圖誘使他人接受虛假文書為真,即使最終未能成功誤導銀行職員,亦不影響其串謀犯罪意圖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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