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晉嘉案 DCCC627/2010
受僱持刀傷人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晉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未獲授權取用運輸工具、傷人及串謀縱火三罪。案情指,他與另一男子持刀襲擊戴梓淇,令其多處受傷,左脛骨骨折;二人其後乘坐一天前偷取的汽車逃走,並以虛假車牌掩飾身份。警方在被燒毀的汽車上找到印有被告指紋的車牌、沾有被告血漬的刀及火水。被告有多次襲擊定罪紀錄,並承認全部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在於三項控罪的嚴重程度、各罪適用的量刑起點,以及認罪折扣和刑期是否同期執行。辯方援引案例,主張取車及涉及財物損毀的縱火刑責較低,並指出傷人罪的刑罰低於蓄意傷人罪。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取車及縱火只是事件的副線,持刀襲擊才是主線。被告有襲擊前科,收錢行兇,並與同黨以刀傷人,受害者多處割傷且骨折,故本案在《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的嚴重傷人罪中接近罪責最高的一類,量刑起點定為監禁2年9個月。考慮被告認罪後,該罪刑期減至1年10個月;取車及縱火罪的量刑起點各為15個月,認罪後各判10個月。三罪源自同一事件,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援引 R v Tam Simon(MA489 & 490/1996),指出以取車供干犯其他嚴重罪行,認罪後刑期為6至12個月;又援引 R v Chow Shui Ming(Crim App 335/1996),指出只涉及財物損毀的縱火刑責較輕。法庭考慮了這些主張,但按本案整體罪責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罪均判監禁:傷人罪1年10個月,未獲授權取用運輸工具罪及串謀縱火罪各10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故總刑期為1年10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以持刀傷人作為案件量刑主軸,並將取車及縱火視為同一事件中的副線罪行。即使多項控罪涉及逃逸及掩飾身份,若源自同一事件,法庭仍可命令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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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持刀襲擊他人並令其骨折,會判囚多久?
本案被告持刀襲擊受害人,造成多處割傷及左脛骨骨折;法庭認為傷人罪接近罪責最高的一類,扣除認罪減刑後判監禁1年10個月。
Q.偷車逃走後再燒車,相關刑期會否與傷人罪同期執行?
法庭指出取車及縱火是同一事件的副線,三罪均源自同一事件,因此命令取車及縱火各10個月的刑期與傷人罪刑期同期執行。
Q.認罪會如何影響持刀傷人及串謀縱火的刑期?
法庭先以2年9個月作傷人罪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1年10個月;取車及串謀縱火各由15個月減至10個月,並下令全部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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