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 Kwan DCCC418/2010
抗拒警員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ing Kw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H Cheang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Ying Kwan 承認兩項控罪並被定罪。2010年3月2日晚上,他在深水埗 Un Chau Street 一間日本餐廳後方的公共地方徘徊,正在搜索櫃子,令餐廳職員 Chan Lai-man 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警員 Yeung Cheuk-yin 到場截查被告,並在其身上搜出石塊、工作手套及尼龍袋。被告被告知因涉嫌企圖爆竊而被捕後,以手肘撞擊警員胸部並抓傷其手臂,導致警員胸骨壓痛及雙腕紅腫,並須放病假兩日。餐廳沒有損失或損壞。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在公共地方徘徊並引起他人擔心,應如何判刑;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是否須包含阻嚇性刑罰。辯方主張被告飲酒及服用止痛藥後神志混亂,且襲擊並非故意;控方則依賴案情、警員受傷及被告累犯紀錄。
判決理由
法庭以六個月監禁作徘徊引起他人擔心罪的量刑起點,以三個月作抗拒警務人員罪的起點。就後者,法庭依據上訴法庭所述的量刑原則,認為刑罰必須具備阻嚇作用,以保障執行警務者能適當履行職責。考慮警員所受傷勢及被告就兩罪認罪,兩項刑期各獲三分之一扣減,減至四個月及兩個月。兩罪性質不同,故刑期須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 Yeung Yun Kwan v R、HKSAR v Ko Long Tsai 及 HKSAR v Cheng Ka Tung and Others,以協助訂定徘徊罪的量刑起點。就抗拒警務人員罪,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 Wai Kit,確認刑罰須具有阻嚇性,以維護警務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的刑期分別為四個月及兩個月監禁,兩者連續執行,合共監禁六個月。第一項爆竊罪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除非法庭准許,否則不予進一步處理。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抗拒警務人員罪即使傷勢不重,仍須反映阻嚇需要。不同性質的徘徊及抗拒罪行可作連續刑期;認罪扣減並不必然導致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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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餐廳後方徘徊令他人擔心會判多久?
法庭以六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後減至四個月;本案該刑期與另一項罪行連續執行。
Q.推撞及抓傷警員會如何判刑?
法庭以三個月監禁為起點,因認罪減至兩個月,並因警員受傷而保留阻嚇性;本案該刑期須連續執行。
Q.兩項不同罪行的刑期可以連續執行嗎?
可以。法庭認為徘徊及抗拒警員屬不同性質的罪行,因此命令四個月及兩個月刑期連續執行,合共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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